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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发布和声明 / 记者师涛请求法院依法启动审判监督再审程序 2005年0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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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师涛请求法院依法启动审判监督再审程序

2005年08月23日


中国人权收到国内知情人士转来的狱中异议记者和网络作家师涛的母亲代表儿子向最高法院提起申诉的申诉状(申诉状附后),请求依法启动审判监督再审程序,给师涛一个公平的裁决,无罪释放师涛。

自由撰稿人、前《当代商报》的记者师涛因向海外网站提供一份官方要求记者们注意在“六四”镇压15周年时可能有海外异议人士闯关回国的文件,于2004年 11月23日在山西省太原市被拘捕。2004年12月14日师涛被以向海外非法提供国家机密罪正式逮捕,2005年4月30日,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师涛10年有期徒刑。6月2日,师涛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法院维持原判。按照中国的审判监督程序,被告有权向上级法院申诉,要求对二审判决进行再审。

师涛的辩护律师莫少平曾向湖南高院提交二审意见书,指出法院在审理师涛的案子中在程序上存在重大瑕疵:

  1. 法院在二审中根本没有听取二审辩护律师的意见;
  2.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没有讯问过师涛;
  3. 法院没有依法保障辩护人的诉讼权利;
  4. 法院对本案二审不开庭审理,事实与法律依据不足。
师涛的母亲也给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露易丝 阿尔布尔女士发表了一封公开信,呼吁人权高级专员在8月29日开始的对中国的访问中特别关注师涛的案子。

在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访问中国之际,中国人权呼吁国际社会和中国当局要确保按照法律程序对师涛案和其它被告的案件进行审理。不能执行现有的保护措施将会严重损害中国的法律体制和法治。

中国人权是由中国的科学家和学者于1989年3月创立的一个国际性非政府监察和呼吁组织,总部设在纽约,在香港设有办公室。中国人权旨在通过开展研究、教育和其它相关项目的工作,促进普世承认的人权在中国得到实现,并推动这些权利在中国受到制度性的保护。



申 诉 状


委托申诉人:高琴声,女,是申诉人师涛的母亲。

申诉请求: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湘高法刑——终字第177号刑事裁定书。请求依法启动审判监督再审程序,给师涛一个公平的裁决,无罪释放师涛。

事实及理由:(参考二审辩护律师和本人辩护词)

一、湖南高院对师涛案二审审理在程序上存在重大瑕疵:根本没有听取二审辩护律师意见,没有依法保障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同时也剥夺了师涛依法获得辩护的合法权利。更没有当面询问过师涛,没有开庭质证,事实不清,法律依据不足,不能令人信服。

二、湖南高院在诸多法定程序违反的情况下,对本案的实体裁决是不可能公正的。(如二审律师所辩护的)

1、本案在认定师涛是否实施了“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行为方面应向接收者洪哲胜取证,否则将无法印证师涛“有罪供述”的真伪,并会导致仅以被告人的供述而定罪的错误判决。本人在一审判决后会见时对我说:他现在算彻底明白了,期待二审询问、开庭,讲清自己被秘密关押在一人牢房受审,而迫不得已指认了他们的需要,怕僵持下去还会株连他人。没想到二审没有给他澄清事实、为自己辩护的机会和权利。

2、一审庭审时没有就书证1进行过质证,二审辩护人认为该书证是本案关键的客观证据之一,该书证是否存在,直接关系到师涛本人关于该情节的供述是否真实,二审应进一步核实,依法开庭对书证1的有无、真伪进行当面质证,否则就不能判定其真伪及来源的合法性。故也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3、二审律师辩护词中写到:书证2是侦查时从网上下载的资料,与师涛笔记本中记载的内容至少有9处以上不一致,而将其作为送检材料。“鉴定结论”形成的时间在2004年11月前,后写信误导王媛从家里找到笔记本送到国安局是11月以后。也就是说被鉴定的材料书证2并不是师涛在编前例会上提纲式的记录内容。该“鉴定结论”也未经师涛辨认过。所以在本案中不具有证据意义。

4、“鉴定结论”违反了“保密局8号文件”第3条关于“密级鉴定工作应当做到客观事实清楚、法律依据充分、鉴定结论准确”的规定,一审“鉴定结论”以一概全使用了“与11号文件中的小标题内容基本一致”、“应当属于绝密级国家秘密”等似是而非、含糊其词的语句,根本形不成一个明确的结论。

5、“鉴定结论”没有具体鉴定人员的签名,没有告知师涛的救济手段,不符合鉴定的基本原则。故依法不应被法院采纳,作为本安定案的依据。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79条第1款“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规章与法律相冲突时应当适用法律。

7、“鉴定结论”完全违反了法定的鉴定程序,违反了“保密局8号文件”第4条、第5条关于管辖的规定。本案的办案机关为长沙市国家安全局,理应由长沙市保密局出具“密级鉴定书”,应由该局向长沙市保密局提起密级鉴定的公文,提供进行密级鉴定需要掌握的情况、移送需要进行密级鉴定的文件。违反了“保密局8号文件”第9条关于“密级鉴定书的内容”的规定,没有冠以〈密级鉴定书〉的名义,没有明确被鉴定材料中具体事项的名称,没有说明其法律及事实依据。由此可见本案定罪量刑所依据的“鉴定结论”存在明显瑕疵。申诉人已提出申请,二审应重新鉴定,否则将无法合理解释“公民知情权”与“保守国家秘密”之间的关系;也无法合理解释法院为什么不能对存在明显瑕疵的“鉴定结论”作出否定性的终局裁定;更无法合理解释师涛的行为对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到底造成了哪些危害?!

8、退一步讲,即使师涛的行为被强制认定,从宪政的角度当公民知情权、新闻自由与保守国家秘密发生冲突的时候,现代法制国家的司法理念更倾向于保护公民知情权和新闻自由。

9、保障公民知情权需要信息公开,没有公开就没有正义,没有公开就没有民主。与信息公开相对的是保守秘密,现代法制国家执政理念是:信息公开是原则,保守秘密是例外。因此,国家秘密范围要尽可能小,否则如果把什么都看成国家秘密,那么什么都不是国家秘密。

10、二审辩护人认为“中办文件”关于“6.4”十五周年将至,防范境外民运分子闯关、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减少群体性上访、要安定团结等内容是公民有权获知的信息,不应将其作为“国家秘密”而不让百姓知晓。

11、师涛不是中共党员也不是国家公职人员,仅是一名普通记者,故从新闻自由的角度讲,师涛不是承担保密责任的主题;他所在的〈当代商报〉是一个民营参股的地方非党报,是没有资格掌握和传达任何国家绝密级文件的。“中办文件”传达到该报社,已无密可保,从本案涉及的师涛记录的摘要来看,其内容只是关于稳定、宣传工作的政策规定,故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8条中列举的“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的事项。不属于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否则就不会层层转发传达到基层,而层层转发传达的过程也就是解密的过程;师涛至今也没有见过“11号文件”的原件,不属于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或外交和外事活动中或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而是关于“稳定工作”的政策精神,完全是社情民意方面的内容,是凭生活经验就能感知的众所周知的事实。不属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或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不属于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本案二审因程序的严重违法,使我们有充分的理由质疑实体裁判的公正性,故特此请求应依法启动再审程序,撤消原判,给师涛一个公正的裁决。

委托申诉人:高琴声
2005年8月21日


师涛母亲给联合国人权专员的信



尊敬的联合国人权高级专员露易斯阿尔波尔女士:

我是中国2005年震惊中外文字冤狱的受害人——记者师涛的母亲。也是师涛申诉的委托人。正值师涛上诉无效、二审维持原判——这个不合法不公正的裁决、我悲痛欲绝,深陷绝境之际,得知您要来访问中国,与我国政府讨论人权问题。这一消息使我枯竭的心灵仿佛滋润到了及时雨,倍感欣慰。对联合国人权组织维护普世人权的诚信,对您亲历亲为关注中国人权之举我深表崇敬和由衷的谢意。首先预祝您此行愉快、顺利、成功,同时也渴望著您的来访能促使我国人权真正得以改善,民主与法制日益健全。使不断发展、壮大、前进的中国更加繁荣昌盛,尽快赶上世界潮流,早日成为世界强国。

尊敬的女士,在您与我国政府领导进行讨论磋商之余,请关注一下诸如师涛案之类的政治案件,因为此类案件直接涉及到人权问题,公民知情权、新闻自由、国家秘密相互关系问题,在海内外引起了强烈反响。尽管师涛案件已是终审判决,但我还是以最大的真诚和善意,寄希望于政府过问一下此案,权衡一下湖南司法官权重判师涛的利弊得失,表现出政府诚信于民、对人权的尊重,维护国法的尊严和政府的形象。

我儿师涛自小就很优秀,谦和大度、正直纯善众口皆碑。即使目前在狱中仍然得到人犯的尊重和监管人员的好评。他从事新闻工作十几年,从记者到总编,对新闻的敏感、客观报道、揭露事实、贴合民意的公正评说是他的天职,讲真话是他的本分,一切皆出自其爱国爱民的良知和一个新闻工作者的职业道德。正如朋友们评价他的那样“出于一个诗人的正义感,一个堂堂正正的公民,生活在真实之中,真诚的凝视社会现实,以自己的文字承担道义,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善意而执著的关注,坦率的评论早已给他埋下祸根,被跟踪、监听、监控直至今天,他终于被强制性的以“泄密”这个欲加之罪抓捕入狱。

案发后我们家属请律师为师涛辩护。一审律师请的是上海天易律师事务所的郭国丁律师,接案不久后就被吊销执照监控起来。临近开庭,候补佟律师迫于压力只能做有罪辩护,判决书上只列了他一句辩护意见。二审请的是北京杰出人权律师莫少平律师和年轻正直的丁锡奎律师,为师涛做无罪辩护,看过二审辩护词的朋友们和法律业内人士都佩服不已,称赞说“证据齐全扎实,法理清晰透彻,辩护理性冷静,完全能够证明师涛无罪”。但这次充满法律依据、公正精辟的辩护竟被湖南高院办案法官巧妙的回避了,没有给任何解释。也就是说他们根本就没有听取二审辩护律师的意见,而是张冠李戴了一审辩护律师的那句辩护词。二位律师于2005年6月13日二次千里迢迢亲赴长沙当面呈交给唐法官“二审辩护词”和4份书面申请书:提请收集、调取证据;重新鉴定;延期审理、开庭审理的申请书。高院也从未给律师回复意见,而且在二审期间也从未询问过师涛。

没有程序公正,谈何实体公正?!“事实清楚”仅属主观臆断.湖南高院不但没有纠正中院对师涛的违法枉判,反而层层庇护,更胜一筹。这种有法不依,执法违法,与诸多法定程序于不顾,闭门制作出来的裁定书能合法、公正、有效吗?请您建议政府领导调查落实,还师涛清白,无罪释放.无论最后结果怎样,我都要向您表示最诚挚的谢意。

中国公民:高琴声 2005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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