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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权对中国政府第五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所作的评估和建议 ----在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委员会”第36届会议上的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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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权对中国政府第五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所作的评估和建议 ----在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委员会”第36届会议上的发言

2006年08月07日


中国于1980年7月17日签署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CEDAW) ,成为64个该公约最早的缔约国之一。该公约是一项旨在保护和促进所有妇女权利的联合国人权公约。其内容包括了卫生、教育,以及在生活的所有领域不受歧视等各项妇女权利。中国于1980年11月批准了该项公约,承担了通过国内立法以履行公约、在实践中确保妇女权利得到保护的各项具体义务。

从2006年8月7日到25日,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委员会举行第36届会议。会议的议程是审议缔约各国递交委员会的执行公约情况的报告。在这次会议上,委员会审议了中国政府递交的第五和第六次合并报告

中国人权在会议召开前向委员会递交了一份评论中国执行公约情况的平行报告,在中国人权的报告中,主要提出了两个贯穿性的核心问题:中国的信息缺乏透明度,中国承担的执行国际公约的义务和其在国内执行这些义务之间的差距。中国人权的报告检视了中国对六项具体条款的执行情况。这六项条款分别是:第一条(歧视)、第六条(贩卖和卖淫)、第十条(教育)、第十二条(保健)、第十四条(农村妇女)、第十六条(婚姻和家庭生活)。中国人权的报告还提出了旨在改善执行公约的很具体和目标很明确的建议。

2006年8月7日,非政府组织参加了委员会会议,他们在会上就各国递交委员会的报告作出评论性发言,并回答了委员会的专家成员提出的问题。中国人权执行主任谭竞嫦在委员会会议上的评论性发言已经公布在中国人权的网页上[链接]。 委员会于8月10日对中国递交的报告进行了审议。委员会将于8月25日对此作出结论性报告和提出委员会的建议,这些内容将在网上公布




中国人权对中国政府第五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所作的评估和建议
----在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委员会”第36届会议上的发言


2006年8月7日,星期一

中国人权执行主任 谭竞嫦


主席女士,
尊敬的委员会专家们,
尊敬的代表们,
同事们,朋友们,
女士们,先生们: 感谢你们在对会员国的报告进行审议前,给我机会在第36届“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委员会”的会议上发言。我是中国人权执行主任谭竞嫦。中国人权致力于倡导普世公认的人权,推动中国建立保障人权的体制,促使各项人权在中国得到充分实现。

今天在这里,我将就中国人权对中国递交给委员会的第五和第六次合并的定期报告所作的评估和建议报告,做一个简单的介绍。因时间有限,我将主要介绍贯穿我们报告的两大问题:中国缺乏信息透明度;中国对国际所承诺的义务与其在国内实施之间的差距。这两方面的问题,不仅对中国的性别歧视问题有所影响并使其边缘化,且使情况更加恶化。

中国在递交给委员会的最新报告中,提供了比以往报告更为详细的统计数字,显示出中国正在不断取得经验,以成为积极而重要的国际社会的一员。我们对这一进步表示欢迎。作为公约最早的64个缔约国之一,中国不断提升报告质量的努力值得肯定。

然而,中国的报告也显示出,它在国内履行公约时还存在严重的挑战。虽在过去数十年,中国经济快速增长,但中国妇女并未在经济和社会地位上取得与男性同等的水平。此外,经济发展并未平等地惠及每个中国人。在教育和卫生领域,国家削减经费,城乡差别进一步扩大,这些对妇女都产生了很大的影响,而对农村、农民工和少数民族的许多妇女及女孩来说,影响就更大。

另外,关于西藏尼姑受到的迫害,及中国计划生育政策在西藏和维吾尔妇女中产生的负面影响,我们的西藏和维吾尔同事都已记录在案,但中国的报告并未考察少数民族妇女的情况,而只是在涉及贫穷和农村问题时,笼统地提了一下。


信息封闭:缺乏透明度和知情权


我们报告中提出的第一个核心问题是,中国缺乏信息透明度,获取信息很困难。这对中国履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起著不利的作用。因中国在其报告中提供的许多数据都是被政府定为“国家机密”的,这很不利于委员会对中国履行公约的情况进行全面而准确的审议。被定为“国家机密”的,如绑架和拐卖妇女和女孩、人工流产及虐杀婴儿等等的统计数字。

缺乏获得透明信息的途径,从根本上削弱了政府的可信度,并使国内民间社会的活动人士、普通民众及媒体,无法有效地为促进中国妇女的权益作出贡献。如果基层民众不把重要的妇女地位问题当作他们自己的事情,中国政府将无法同地方和国际社会两个层面,建立起有意义的伙伴关系,以找到解决提高妇女地位的有效办法。


差距:国内法与国际法之间


我们报告中提出的第二个核心问题是,中国国内法和国际法之间的鸿沟。虽然中国政府的报告罗列了大量已颁布的履行公约条款的法律,但如何有效落实,则语焉不详。正如1998年委员会已注意到的,在中国法律中,“歧视”的概念并无明确定义。但是中国未就其履行公约中的这一疏漏进行充分的解释或分析。此外,中国也未对“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在2001年向中国政府提出的建议采取行动,该委员会建议中国政府“审查立法机制,以确保纳入符合公约精神的‘歧视’定义”。

中国法律中,许多定义常与中国承诺的国际义务不一致。比如对“拐卖”的定义,中国就定得比国际标准要弱,仅明确规定同卖淫活动相关。这一定义并不包括其它可能的劳工剥削形式,如强迫劳动或服务﹑奴工和苦役。

另外,对“家庭暴力”,中国的婚姻法定义的范围也很狭窄。暴力威胁和婚内强奸都被排除在家庭暴力之外,而这些内涵是1995年“北京行动纲领”和委员会早已确认的。

由于中国法律体系缺乏适当的履行机制,令这些差距就更为加大。比如家庭暴力案件,中国要求必须是受害者直接举报,这就使得大量的案例未被计算在内。这对整个中国对妇女的保护十分不利,并使依然存在的基于性别的社会偏见更为严重。

尊敬的主席、各位专家、各位代表和同事,

这两个核心问题,即信息透明度和中国法律与国际法之间的差距,对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履行,都有严重的影响。

中国人权递交的这个评估和建议报告,旨在协助委员会审议中国第五、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我们在报告中,特别强调了歧视、拐卖和卖淫、教育、卫生和家庭暴力问题,尤其是农村、少数民族和农民工妇女的状况。在获得公约所规定的权利方面,她们遭遇到额外的挑战。

履行国际条约、特别是人权条约所规定的义务,是一个复杂而具挑战性的进程。这一进程,需要正式的司法改革、建立实施与监督机制、培训政府官员、及对民众进行人权教育。

为此,中国人权在报告中提出了一系列建议,旨在推进报告的进程和对公约的实施。我们的建议分门别类而简明扼要,从司法改革到财经政策、再到对能力建设项目的执行等广泛议题,都涵盖在内。

中国人权继续致力于与中国政府和联合国建立一个建设性的长久关系,以促进中国更有效地履行其国际人权义务。报告中的这些建议可为例证。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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