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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天地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以下简称“煽颠罪”)本身,即是与人类文明趋势相背的:煽颠罪是反宪政的。宪政的核心要义是限制政府权力保障公民权利,议会政治政党选举乃宪政的应有之义。既如此,则政权之更替或曰颠覆,势属必然,未闻有宪政国家而由一党始终垄断政权者也。即令某党或长期占有之,他人谋和平颠覆,亦无不当。
“将限制和剥夺人身自由、私有财产等公民基本权利的决定权划归独立的司法系统已经是宪政国家的常识,它所带来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保护基本人权,降低维权成本,建立政府执政为民的公信力,为执政者寻求稳定的合法性基础。”这必然能为我国的现代刑事司法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政治环境。
“政治不会对最高法院产生影响。在描述一个大法官如何裁判一起疑难复杂、备受关注的大案时,‘政治化’不是一个恰当的形容词,‘意识形态’更不合适。法官之间的分歧,还是用方法论的差异或司法理念的不同来描述更好一些。最高法院不是‘政治性法院’……”
巴维特教授关于宪法权利的结性视角,展示了一幅更为严肃的宪政图景:充满内在张力的结构性条款,以及不再为满足个人私欲要求而是追求规范政府权力的权利条款。这有助于我们认识那些长期被视为“个人”之物的宪法权利的公共价值—规范政府权力、促进民主政治、营造公共空间,以及培养真正的现代公民。
既然法官就职时宣誓忠于宪法,就应该承担起维护宪法的责任。而判断一部法律是否违反宪法,不应该交由行政和立法部门,而应是联邦各级法院的职责。
要让香港分裂出去,最好的办法就是违拗香港民意、激怒港民情绪。反之,要长久维持统一,最好的办法就是顺应香港民意、尊重港民权利,让香港人心悦诚服地拥护“一国两制”。
普选的本质,就是要实行权力公有制,而这是对中共的权力私有制最严重的挑战。中共坚持香港普选要实行中共一党提名,正是要以权力私有去操纵橡皮图章的假普选。这是权力私有与权力公有的大是大非的决战。香港宁可在法治之下继续争取建立权力公有制,而不能让权力私有假普选之名凌驾现有的法治和自由,最终法治自由被摧毁,香港沦为权力私有、有权就有一切的一国一制。
中共毫無「法」的觀念,《基本法》可以不算數,04年作出的人大常委決定也不算數,一切按黨的權力需要隨時任意搬龍門。「831決定」體現了絕對權力的無法無天,極權者向人民放權的真普選之路是封閉的。其後果是預示這種極權手段將君臨香港,也許吳克儉真箇是一語中的,「831決定」誠如禍國害民餓死三千萬人的「大躍進」也。 普選特首方案自去年3月喬曉陽宣旨以來,中共港共和建制派都強調政改方案必須符合「基本法和人大常委決定」。按《基本法》規定,人大常委對《基本法》只有解釋權,若要修改須依第159條的程序,並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才有修改權,人大常委沒有修改權。2004年突然冒出個「人大常委決定」,這決定並非對《...
考拉性格刚烈,自然不为监狱所容,会与牢头、恶警产生激烈的冲突;为此她遭受迫害及性侵的可能性非常之大。媒体上,有关她遭到性侵的信息绝非空穴来风!
请诸位领导明鉴,武汉司法当局此行是不是“依法治国”?是不是“公安执法规范化”?此种司法实践,是否为国法所容忍?有无必要对这类执法犯法的行为予以追究,以儆效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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