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權從國內獲知,被襲致殘的三峽移民代表付先財,在“人大”開幕日坐輪椅到全國人大信訪局上訪,並向全國人大委員長吳邦國以快遞郵件寄出申訴信(全文附后),要求人大履行監督職責,為他主持公道。
3月5日上午9時,付先財由妻兒推著輪椅來到全國人大信訪局。信訪局工作人員不准付先財進入接待大廳,付先財的兒子將申訴信遞入接待窗口,但工作人員以“隻接待終審判決完的案子”為由拒絕接受申訴信。盡管付先財的兒子反復解釋此案因地方公安機關利用權勢壓制,無法立案和進入法律程序,工作人員仍將他們趕出信訪局,還揚言“如去人大會場反映,恐怕連二站地都到不了就完事。”付先財不得已隻能將申訴信由專門快遞寄送全國人大信訪局轉吳邦國委員長。
中國人權受付先財的委托,發表他致全國人大委員長吳邦國的申訴公開信。付先財再次陳述了他因移民補償款被地方政府克扣,多年來在上訪湖北省和中央有關部門的過程中遭到地方政府種種壓制和迫害的事實,特別是2005年以來,他和家人遭到黑社會性質的恐嚇和報復近十次,但公安機關沒有給予任何的保護措施,終於導致2006年6月他在因接受德國媒體採訪被縣公安局治安大隊長王先奎約談后被不明身份的暴徒襲擊,致使其頸椎骨折、腰部以下失去知覺、造成終身癱瘓的嚴重后果。付先財被襲致殘案引起了人權組織和國際社會的強烈關注,中國人權及德國媒體和德國社會更是高度關注此案的司法進展。中國政府外交部發言人姜瑜曾在新聞發布會上表示:“中國正在調查此案,傷者也將得到必要的醫療護理。”然而,8個多月過去了,湖北省秭歸司法當局無視被害人付先財本人陳述的重要線索,對付先財依法申請公安局法人以及相關警員回避案件偵查工作的要求陽奉陰違,片面地認定“付先財系行走中意外滑倒、墜落,不構成案件”的調查結論。由於付先財2006年12月12日向最高檢察長提出的申訴至今沒任何答復,他不得已再次向全國人大委員長吳邦國發出公開申訴,要求全國人大履行監督職責,敦促全國最高檢察機關就湖北省地方司法當局對他被襲案違反法律程序、無視事實、不予立案進行調查,並要求盡快予以立案偵查,將真凶早日緝拿歸案。
中國人權曾獲得湖北省宜昌市政府外事辦公室於2006年8月1日答復德國媒體採訪
的書面材料。該答復材料說:“2006年6月8日10時36分,秭歸縣公安局110接到茅坪鎮桔頌居委會二組居民杜華三的電話報警:付先財在茅坪鎮私營經濟園區南側山林陡坡處被人打傷,俯臥在一水泥蓋板上。” 又說:“付先財於6月8日從家出來后,於上午9時14分和9時25分,兩次主動給秭歸縣公安局治安大隊民警王先奎打電話說,我在縣城辦事正好順路,想與你見個面。9時42分左右,付先財來到王先奎的辦公室,主要談了他剛才到縣法院詢問代理訴訟案件等情況,交談氣氛融洽。付先財於10時6分左右離開公安局,10時36分公安局110接到付先財受仿的報警。”該答復材料還稱公安部刑偵專家和物証鑒定中心法醫病理損傷鑒定處處長、公安部特邀刑偵專家、醫學博士等進行了鑒定証實:1、付先財身體的損傷可以在一次墜落過程中形成。2、付先財身上沒有發現他人加害造成的損傷。”
中國人權注意到,面對國際社會的關注和中國政府的承諾,針對秭歸縣司法機關
“付先財的損傷系行走中意外滑倒、墜落所致”的結論,宜昌市政府外事辦答復國際媒
體採訪的書面材料不能自圓其說:其一、居民杜華三電話報警稱付先財在南側山林陡坡處“被人打傷”與經專家鑒定得出的結論南轅北轍。其二、王先奎此前是茅坪鎮派出所所長,二年多前因打擊移民上訪有功才提升到縣公安局治安大隊當隊長,2005年以來付先財家遭威脅、恐嚇與王先奎多有干系。付先財對王先奎唯恐躲之不及,怎麼可能主動約他在公安局見面,他們之間又怎麼可能交談氣氛融洽呢?該答復材料中刻意回避了“公安約談”這個關鍵事實,也閉口不談付先財接受國際媒體採訪被王先奎威脅的事實,真是欲蓋彌彰,結果露出了馬腳。
中國人權密切關注三峽移民維權代表付先財因接受國際媒體採訪而遭襲擊致殘一案。湖北省秭歸縣公安機關拖延至今不予立案,秭歸縣公安局下屬部門對付先財及其家人遭威脅、報復打擊報案后不採取任何保護措施,宜昌市以及秭歸縣檢察機關對付先財提出調查追究縣公安局法人瀆職之責的要求視而不見,完全放棄了作為檢察機關的監督職責。如此種種,都反映出湖北地方當局的腐敗與瀆職,與中國領導人提倡的“以法治國”的精神背道而馳。由於全國最高檢察機關對付先財提出的申訴至今無任何答復,中國人權呼吁全國人大委員長吳邦國先生,重視付先財案的司法進展,並敦促中國最高檢察機關切實貫徹以法治國的精神,監督湖北地方司法機關對付先財被襲案早日立案並進行獨立調查,以體現中國司法應有的效能。
附:付先財致全國人大委員長吳邦國的公開信
尊敬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吳邦國先生:
您好!
我是湖北省秭歸縣茅坪鎮楊貴店村一組村民付先財。我因移民補償款被當地政府截扣一事,多年來向當地政府部門反映遭到種種壓制,不得以到省和中央有關部門上訪反映情況。而我多次依法上訪卻均遭到秭歸縣委副書記羅聯峰、縣公安局長賈立等政府官員的強行阻攔和威脅。值得提出的是;2006年6月8日上午,我因接受德國電視台採訪之事被秭歸縣公安局治安大隊隊長王先奎約談。在約談中王隊長警告我說:“你不要接觸外國記者,也不要再就移民問題上告了,否則,對你沒有任何好處。”我當即向王隊長表明:“我向媒體講的都是事實,如有編造願負法律責任”。當我離開縣公安局返家的途中,遭到不明身份的人突然襲擊。遭襲擊后,我被人送往秭歸縣醫院,后再轉送宜昌市第一人民醫院。經醫院診斷:我頸椎C1、C2、C4、C5、C6椎體骨折,C5、C6椎體附件骨折,腿和頭部等多處受傷,腰部以下無任何知覺,造成終身癱瘓的嚴重后果。
造成以上嚴重后果並非一時的原因。自2005年以來,我和我的家人數次地遭受來自黑社會性質的恐嚇和報復,我不止一次地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而當地公安機關卻從未採取任何有效措施制止恐嚇、報復行為和保護我和我家人的安全。相反,從2005年開始,秭歸縣公安局對我家實行公開設點監控。以下是我和我家人被恐嚇、報復的部分事實:
2005年5月14日,兩位美國記者採訪了我和陳字炎。記者走后,茅坪鎮派出所所長王先奎多次到我家進行威脅說:“你非法接受國外記者採訪,要受嚴厲處罰”。此后,我和家人多次接到莫名其妙的恐嚇電話。同年5月20日,有人打電話給另一位三峽移民代表譚必宣,讓譚轉告我准備好一萬塊錢,否則要我兒子的命。我當時感到事情嚴重就打宜昌市公安局110報警電話,但宜昌110的警員來我家了解情況后,至今沒有任何說法和結論。同年8月6日,我同九裡村顏克華、龔萬軍、陳義春、望開芬等五人前往北京上訪,被秭歸縣委副書記羅聯峰以及公安局局長賈立帶領茅坪鎮鎮委書記王軍、鎮長余志訓以及茅坪派出所所長王先奎等20多人當場攔截,他們承諾:“關於上訪所反映的問題將在15日內作出處理”,而至今他們仍沒有任何答復。
同年9月20日,我們再次去北京上訪,又被秭歸縣公安局帶領茅坪派出所等部門強行攔截,他們還指使九裡村村干部石先玉、尤慶紅等人毆打上訪人員,秭歸縣公安局以及茅坪鎮派出所等十幾名領導在場均未制止。其中一位叫顏道剛的干警還威脅我說:“付先財,你小心點,到時候不整死你”。我當場拍的照片也被他們蠻橫地搶去。
同年10月22日凌晨3時,有人開車來到我家窗外,用石塊砸我家窗戶。我家窗戶玻璃被砸碎,時間正是我准備出門前往北京遞交上訪材料前一小時。
同年10月26日中午12時多,我剛從北京返回家中,兩名不明身份的暴徒突然闖入我家中,用木棍對我一陣亂打。我當即向茅坪鎮派出所報案,但至今沒有得到任何說法和結論。經宜昌市第二人民醫院X光片顯示,我左腿被打成骨折。
同年11月7日晚上9時,茅坪鎮派出所副所長杜二虎帶一名警察到我家中,他們警告我說:“你最近最好不要出門,也不要上訪,否則會有生命危險”。
同年11月8日,我因事出門途經三斗坪碼頭,准備渡江時突遭三名不明身份暴徒用警棍襲擊,我頭部被打傷縫了三針。當時我向三斗坪派出所報案,但至今沒有得到任何說法和結論。
同年11月17日晚,有人將祭奠死人用的花圈放到我家門前,然后一個接一個的恐嚇電話打來我家,電話號碼顯示為:07178806279、07172888240。我第二天向茅坪派出所報案,但至今沒有得到任何說法和結論。
2006年1月15日凌晨4時,有人開車到我家外,用石塊砸我家牆頭。同年1月18日凌晨3時,又有人開車到我家外,用石塊砸碎兩塊窗戶玻璃。
同年1月20日,我到茅坪鎮派出所報案時,副所長杜二虎對我說:“你若繼續告狀,你家中將永不得安寧、經常會有人去騷擾。我不相信把你關起來美國鬼子會打到中國來。”
同年1月21日晚,有人將祭奠死人用的冥錢一疊,放在了我家門口。
以上事情發生后我均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我本人並記錄在案,同時我也多次通報 “中國人權”組織為我和家人的安全呼吁。我2006年6月8日被襲擊事件發生后,有茅坪鎮桔頌居委會居民杜華三向110報案。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回避: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三、擔任過本案的証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它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中第四款規定,秭歸縣公安局法人代表以及參與監控、威脅和恐嚇過我的相關警員屬:“與本案當事人有其它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於是,我於2006年7月4日,正式書面向秭歸縣公安機關提出;要求秭歸縣公安局法人代表賈立局長,以及參與監控和威脅過我的相關警員回避我被襲擊一案的偵查工作。對於我的依法合理要求,秭歸縣公安機關不但不予答復,相反,卻於我被襲事件后一個半月才做出“根鋸現場勘查、調查取証、檢驗鑒定,沒有發現他人加害造成的損傷不構成案件。付先財的損傷系行走中意外滑倒、墜落所致”的調查結論。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五十條第三款,被害人陳述應是重要証據之一。
秭歸縣公安機關完全無視我本人對被襲擊事實的陳述,虛構一個現場勘查的鑒定結果,就定性我沒有被他人加害,系行走中意外滑倒、墜落所致損傷,不構成案件。《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五十五條還規定,公安機關應當保障証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對証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就在我被襲事件發生后,我的親朋好友多人都受到秭歸縣公安的嚴密監控。
警察對我弟弟付先進以及好友阮久勝、顏克華等人進行24小時監控,警察經常無故將他們帶往外地或進行威脅和利誘,讓他們不要參與移民的維權活動和為付先財被襲擊事件奔波討說法。
2006年9月15日,秭歸縣檢察院檢察員屈定垣、張兵二人,約見了我的法定代理人付兵(我兒子),就我7月4日《回避申請書》一事作了口頭答復。屈定垣回答說:“關於其它人員回避的事,不屬於我們管轄范圍,公安局長的回避由檢委會討論,賈立好像有需要回避的情形,其它人的回避我們轉到市檢察院還有市公安局”。當我的代理人索要書面答復時,屈定垣回答:“沒有必要給書面答復,說清楚了就是這麼回事”。當我的代理人再次要求書面答復時,屈定垣回答:“我們親自到宜昌當面給你答復,這已經很清楚了不需要作出書面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二十六條、二十七條之規定:人民檢察院作出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后,應當告知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如不服本決定,有權在收到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書后五日內向原決定機關申請復議一次。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不服申請復議的,決定機關應當在三日內作出復議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根據以上規定,我的代理人於2006年9月16日向宜昌市人民檢察院和秭歸縣人民檢察院呈寄了《給予書面決定請求書》;9月25日以同樣方式又向上訴機關呈寄了《回避復議申請書》和《通知立案申請書》,以及10月20日發出《盡快給予三項書面決定的申訴書》等文件。但是,我至今依然沒有得到任何答復。
2006年6月15日,在國際媒體的關注下,中國外交部發言人姜瑜在新聞發布會上表示: “中國正在調查此案,傷者也將得到必要的醫療護理”。但事實卻是,我被襲擊致殘案件發生至今已8月有余,湖北秭歸縣公安機關不但沒有公正的調查,反而出動大量警力壓制我被襲事件影響的擴散。以下的事實說明有一隻黑手在操控著秭歸縣司法機關。我被襲事件發生后,除了我的親朋好友多人被秭歸縣公安的嚴密監控外,縣公安局還多次公開召集村民會議,要村民統一口徑說付先財是自己摔傷的,還警告村民說,未經政府允許任何人不得前往醫院探視付先財等。
我被襲事件發生雖已8月有余,但仍沒有對中國司法完全失去信心,我每日在極度的痛苦中期盼著司法公正的早日到來。我於2006年12月12日,向最高檢察院檢察長賈春旺先生發出了公開申訴信,寄望最高檢察機關能秉持法律公正的原則,督促湖北省秭歸縣司法機關早日立案,盡快緝拿真凶。但我致最高檢察長賈春旺的申訴信發出已二月有余,至今仍沒有得到任何答復,不得已,我隻能再次向全國人大委員長吳邦國先生發出申訴信。懇請全國人大委員長吳邦國先生履行監督職責,敦促最高檢察機關早日促成我被襲擊案件的立案調查。
此致
敬禮!
三峽移民:付先財
2007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