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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恆鳳案二審維持原判,司法公正形同法官掌中物

2007年04月16日

中國人權從國內獲悉,上海上訪人士毛恆鳳“故意毀壞財物罪”一案,盡管一審中疑點重重,辯方也提出新的証據,但二審法院卻不經審理就草草裁定,維持原判。毛恆鳳被剝奪辯護的機會,司法公正被法官視如掌中之物。

4月16日下午2時,上海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對毛恆鳳“故意毀壞財物罪”案作出維持原判的裁定。審判員匆匆宣讀了刑事裁定書后就草草收場,歷時隻有10多分鐘,完全不給被告方辯護的機會。毛恆鳳在庭上抗議對她的迫害,被法警強行帶出法庭。今年1月12日毛恆鳳一審被判2年半徒刑,1月25日毛恆鳳不服判決提出上訴。上海第二中級法院還違反了刑事訴訟法第196條的二審法院受理上訴案件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的審結時限規定。

今年46歲的毛恆鳳原是上海制皂廠的職工,1988年在懷第三胎時因拒絕做人工流產被廠方開除。毛恆鳳自1989年起不斷上訪申訴,因此被上海當局三次強行關押精神病院、三次拘留並被勞動教養一年半。2006年“六四”前數日,上海市楊浦區大橋警署以“毛恆鳳在監視居住期間違反規定”為由將其關押在客來登賓館。其間,毛恆鳳砸了客房的兩盞台燈以示抗議,警方於6月30日以“故意毀壞財物罪”對毛恆鳳正式逮捕。同年8月28日檢察院將該案退回要求補充偵查,12月1日提起公訴。今年1月12日上海楊浦區法院開庭審理該案。檢方向法庭提供的証據是兩盞燈共計6400元的發票一張,日期為2006年5月20日。盡管辯方指出客來登賓館明文規定,客人毀壞房間內台燈,每盞賠償人民幣50元,但法庭仍判處毛恆鳳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

刑事訴訟法第187條規定“對事實清楚的,可以不開庭審理”,但是,毛恆鳳案疑點重重、事實極不清楚,理應開庭審理。毛恆鳳的丈夫吳雪偉和律師指出,他們已於“1月25日、2月25日和3月16日分別三次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了新的証據。偵查機關提供的台燈生產廠為‘旺輝燈飾有限公司’,經查,為該名稱的台燈生產廠全國僅有廣東中山市一家,但該公司証明‘沒有該型號產品’”。另外,一審中律師對檢方証據提出了質疑:“上海五星級賓館也隻不過配備500元左右的台燈,客來登賓館檔次等同於旅社,怎麼可能配備價值2000元以上的台燈,況且客來登賓館明文規定,客人毀壞房間內台燈,每盞賠償人民幣50元;客來登賓館涉嫌偽造証據,意圖拼湊5000元以上的損害值的虛假發票作為定罪標准。”

毛恆鳳案並未涉及國家機密,但一審卻沒有公開審理。毛恆鳳指出,除了她丈夫和兩個孩子以外,旁聽席上全是政府派來的人,楊浦區法院在開庭前還拒絕了毛恆鳳的辯護律師李柏光進入法庭。

據毛恆鳳的家人說,毛恆鳳從被刑事拘留到判刑時一直被關在禁閉室。禁閉室僅幾平方米,滿地糞便,根本無法安身,警察還特意在門的小窗口外安了一個塑料罩防臭氣外泄,毛恆鳳根本就無法睡覺。

中國人權十分關注毛恆鳳一案的司法進展。毛恆鳳為了維護自己生育和工作的基本權利,進行了長達18年的申訴和上訪,曾被多次強送精神病院、非法拘禁和勞教,遭受過各種非人的虐待。她的遭遇引起了國際社會、尤其是聯合國反酷刑小組與美國國務院和美國國會的高度關注。
中國人權認為,上海第二中級法院在審理毛恆鳳案中,沒有依照法律程序進行調查辦案,甚至完全無視律師提供的新証據,違背司法公正的原則到了令人難以置信的地步。正如毛恆鳳的辯護律師所指出的,上海司法當局罔顧事實和証據的做法,不符合國家機關的身份,是極端輕率和不負責任的。中國人權將持續關注毛恆鳳的情況,並將專案提交給聯合國反任意羈押小組和反酷刑小組,以便這兩個小組在明年審議中國政府提交的相關報告時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