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權高度關注媒體有關維權律師高智晟已承認“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控罪的報道。高智晟案已於12月12日在北京第一中級法院開庭審理。高智晟被拘留至今,不但程序缺乏透明度,而且其間還發生暴力及恐嚇事件,包括其妻子曾被暴力襲擊。中國人權敦促國際社會密切關注此案。
2006年12月8日,獲高智晟家人委托為法津代表的莫少平律師事務所發信給高智晟的哥哥及妻子,信內詳細交待該律師事務所在高智晟拘留期間,曾三次向北京市公安局要求跟高智晟會面,為他申請取保候審,並多次要求當局告知控告高智晟的罪名,但所有要求均被拒絕。他們認為,當局的行為顯然是違反中國法律的。
對於中國當局這種利用法律手段來迫害維權人士的做法,中國人權執行主任譚競嫦指出:“倘若中國真正奉行法治,犯罪嫌疑人至少應有選擇自己認可的律師的權利,並可以接觸到指控他的一切有關証據。”
http://www.bowenpress.com/cn/2006/china/235_1.shtml
博聞社 北京時間:2006年12月12日14時50分 發布
北京莫少平律師事務所
BEIJING MO SHAOPING LAW FIRM
中國北京中山公園水榭 電話/傳真:86-10-6605-8311 郵編:100031
Waterside Pavilion Zhongshan Park Beijing 100031 P.R.China
Tel/Fax:86-10-6605-8311 100031 shaoping@public.bta.net.cn
關於高智晟案的情況通報
高智義先生並耿和女士:
我們作為二位為高智晟聘請的律師,現就我們接受委托后的工作情況及我們的一些看法,按訴訟階段書面通報如下:
一、偵查階段
1、2006年9月19日,我們向北京市公安局遞了委托手續,並要求會見高智晟;9月22日,該局以“涉及國家秘密”為由不批准會見高智晟。10月13日、24日,我們又兩次要求會見高智晟,該局拒絕答復;
2、9月26日,我們向北京市公安局遞交為高智晟取保候審的申請;9月28日,該局以“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刑訴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為由,決定對高智晟不予取保候審。10月24日,我們再次為高智晟申請取保候審,該局拒絕答復;
3、2006年9月19日至11月21日期間,我們分別以書面和口頭的形式多次向北京市公安局了解高智晟涉嫌的罪名,被採取了何種刑事強制措施(是否被批准逮捕);詢問案件的程序進展情況;該局均拒絕回復。
我們認為:北京市公安局的上述做法是嚴重違法的,理由是: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於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六部委關於刑訴法的規定》)第9條“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規定的‘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是指案情或者案件性質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不能因刑事案件偵查過程中的有關材料和處理意見需保守秘密而作為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的規定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二款規定,關於“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是指,以造謠、誹謗或者其他方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為;而造謠、誹謗等都是一種公開實施的行為,既是“公開實施” 的行為,就無“秘密”可言;《現代漢語詞典》關於“煽動”的詞義解釋為:鼓動(用語言、文字等激發人們的情緒,使他們行動起來)別人去做壞事。據此“煽動”,必須公開進行,必須有諸多不特定的受眾,秘密的行為不可能構成煽動。故北京市公安局以“涉及國家秘密”為由不批准律師會見高智晟,從法理上講,是不能成立的;
(2)根據《刑訴法》、《六部委關於刑訴法的規定》的有關規定及北京市公安局等五部門聯合頒發的《關於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關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四條關於“對於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律師要求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的,……辦案機關應當在律師提出申請后五日內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決定。批准會見的,應向律師開具《批准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決定書》;不批准會見的,應當向律師出具《不批准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通知書》並說明理由”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六十五條關於“……律師申請取保候審的,應當書面提出。公安機關接到申請后應當在七日內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答復。同意取保候審的,依法辦理取保候審手續;不同意取保候審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的規定,無論是否批准律師的會見,是否同意取保候審申請,北京市公安局均應在10月31日前書面告知我們。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第二款 “受委托的律師有權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的規定,北京市公安局拒絕告訴高智晟涉嫌的罪名的行為是違法的。
二、審查起訴階段
11月27日,丁錫奎律師去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公訴一處內勤遞交委托手續,內勤以承辦人不在為由拒絕接收委托手續,但答應轉告承辦人;其間,我們多次打電話與本案承辦人張榮革檢察官聯系,均聯系不上;11月30日,我們將委托手續用特快專遞郵寄給本案承辦人張榮革檢察官;12月4日,我們用電話聯系上了張榮革檢察官,張告知我們,已經收到委托手續,但案件已經於12 月1日起訴至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我們認為: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的上述做法同樣是違法的,具體為:檢察機關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刑訴法》第一百三十九條關於“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見”及《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二百五十一條關於“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見。訊問、聽取意見應由二名以上辦案人員進行,並制作筆錄”及第二百五十二條“直接聽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見有困難的,可以向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發出書面通知,由其提出書面意見,在指定期限內未提出意見的,應當記明筆錄” 和《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保障律師在刑事訴訟中依法執業的規定》第12條“人民檢察院審查移送起訴案件,應當聽取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律師的意見,並記明筆錄附卷。直接聽取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律師的意見有困難的,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律師發出書面通知,由其提出書面意見。律師在審查起訴期限內沒有提出意見的,應當記明在卷”的規定。
三、審判階段
2006年12月6日我們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庭遞交相關委托手續;12月7日下午,丁錫奎律師應該院王賀法官約請見面;王賀法官告知丁錫奎律師,高智晟拒絕任何人為他辯護;但沒有高智晟簽字的書面材料,隻有高智晟的口信。並且王賀法官要退回律師遞交的委托手續,被丁錫奎律師拒絕;12月8 日,丁錫奎律師通過電話聯系上了承辦高智晟案的賈連春法官,賈連春法官告知,沒有收到律師遞交的委托手續;因高智晟拒絕任何人為他辯護,所以律師沒有必要與法官聯系;而且律師也不能去會見高智晟。
我們認為: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法官的上述做法是極為不妥的。理由是:①隻有高智晟拒絕任何人為他辯護的口信,沒有其簽字的書面材料,使人難以判斷其真偽;②按照法律規定,高智晟的親屬有權為高智晟聘請律師(當然最終需要高智晟的確認),隻有律師見到高智晟並由其當面確認,才會消除其親屬的疑慮; ③即便高智晟確實曾向法官表明,拒絕任何人為他辯護;也不能完全排除,高智晟見到親屬委托的辯護人后,改變其初衷的可能(徐文立案就是一個典型的先例); ④現在國際上極為關注高智晟案,如果沒有律師出庭為高智晟辯護,甚至連親屬委托的律師,都不能見高智晟一面,其影響是極為惡劣的,更遑論程序公正了。
我們會繼續和高智晟承辦法官交涉。
北京莫少平律師事務所
莫少平 律 師
丁錫奎 律 師
二○○六年十二月八日
注:1、相關材料附后;
2、2006年9月12日接受高智義先生委托;
3、2006年12月7日接受耿和女士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