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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權對維權律師高智晟被判刑的聲明

2006年12月22日

北京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於2006年12月22日以“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宣判高智晟有期徒刑3年,緩行5年,剝奪政治權利1年。在此之前,高智晟曾被關押4個多月,軟禁多次,他本人和家屬被警方毆打和嚴重騷擾。對高智晟以“煽動顛覆國家權力”的嚴重罪名進行關押、逮捕直至審判的整個司法過程充滿政治化傾向,充分顯示出中國司法不獨立、不透明和不公正。因此中國人權認為,對這種所謂的“從輕”處理應該從以下三點加以解讀:

  1. 在奧運會進入倒數計時、國際社會的關注日益增強之際,中國政府無法漠視國際社會對其侵害人權的行為所施加的壓力和給予的譴責。
  2. 對高智晟的緩刑反映了此案証據嚴重不足以及所控之罪的政治化本質。
  3. 對高智晟所做的緩刑5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的判決,如同一把達摩克利斯之劍,高懸於高智晟頭上,以期對未來維權活動產生威懾效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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