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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於2006年12月22日以“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宣判高智晟有期徒刑3年,緩行5年,剝奪政治權利1年。在此之前,高智晟曾被關押4個多月,軟禁多次,他本人和家屬被警方毆打和嚴重騷擾。對高智晟以“煽動顛覆國家權力”的嚴重罪名進行關押、逮捕直至審判的整個司法過程充滿政治化傾向,充分顯示出中國司法不獨立、不透明和不公正。因此中國人權認為,對這種所謂的“從輕”處理應該從以下三點加以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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