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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權律師呼籲推特執行總裁營救推友王譯

2011年01月09日

[English / 英文]

去年11月,維權活躍人士王譯因使用推特發表一則諷刺信息被當局勞教一年。她的律師滕彪和蘭志學日前以公開信形式致函推特執行總裁迪克•科斯特羅先生,要求他憑藉其公司在全球的影響力,向中國政府施壓,無條件釋放王譯。公開信說,對王譯的處罰不僅侵犯了王譯的基本人權,同時也違反了中國早已成為簽署國的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規定,更是對推特公司合法經營行為構成了明顯的干擾和侵害。兩位律師呼籲推特公司採取法律行動保護該公司及其用戶的正當權益。

滕彪、蘭志學兩位律師授權中國人權,發表他們致科斯特羅先生的公開信。

公開信附後的有關文件:1)行政起訴書——王譯的代理律師寄給河南省新鄉市紅旗區人民法院的訴狀;2)關於“憤青”的解釋;3)新鄉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勞動教養決定書;4)無錫市公安局南長分局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王譯因同樣行為被行政拘留五天;5)王譯的推特信息。

致信推特斯特羅總裁先生呼籲共同營救推友王譯

尊敬的推特CEO(Dick Costolo)科斯特羅先生:

我們於2010-12-03 17:55:38從一推友轉發的信息當中,獲悉你對王譯女士(公民身份證名稱 程建平,以下稱王譯)因在推特上正常發表諷刺憤青言論而遭受的不幸和無辜給予了關注和聲援。你在推特中寫道:“親愛的中國政府,僅因為轉發了一則諷刺性的推特訊息就被關押一年,這不是向前邁進的方式,也不是你們偉大人民的未來

對此,作為王譯的代理律師,我們感到由衷的振奮和欣慰。我們將在下一次去河南省女子勞動教養管理所會見王譯時,轉達你對她及此事件的關注和表態。

為了便於總裁先生全面瞭解本事件,現將經過簡述如下:

2010-10-17日,中國四川綿陽市發生反日遊行。相關報導稱:在反日遊行隊伍中有人公然擾亂公共秩序,把路人手裡的日產攝像機、照相機、手機奪過去摔砸。

基於對這些所謂“憤青們”的無法無天的舉動和任意毀壞他人財物的違法行為的不滿和諷刺,華春輝先生(本事件中王譯女士的未婚夫)在江蘇省無錫市自己家中通過網絡發貼如下(原文):“反日遊行、砸日系產品這類事,多年前郭泉他們就干過,沒啥新花樣。其實最給力的是立即飛到上海,砸了世博園的日本館”。

王譯女士看到此貼後,也在無錫家中跟(華春輝先生)貼寫道:“憤青們,衝啊”(原文,絕無“快去砸”三個字,而後來的新鄉政府勞動教養決定書當中竟然強加上去)。

據此,2010年11月12日河南省新鄉市人民政府勞動教養委員會以新勞決字[2010]第186號勞動教養決定書作出對王譯女士(程建萍女士)勞動教養一年的強制性行政措施。16日王譯女士被強制投入河南省女子勞動教養管理所至今。

王譯女士(程建萍)“因推獲罪”後,作為她的委託代理律師我們數次前往河南省有關部門反應情況。其中還向河南省人民政府及新鄉市人民政府主管負責人發出書面信函,希望他們能夠立即無罪釋放程建萍女士,至少沒有任何回音。

我們更是先後兩次(12月1日和12月20日)前往作出該勞動教養決定的行政機關即河南省新鄉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紅旗區人民法院(案件管轄地)依法立案,要求被告新鄉市人民政府立即撤銷對程建萍女士的違法勞教決定。但新鄉市紅旗區人民法院無任何理由拒絕立案。無耐我們也只能通過郵寄送達的方式尋求立案起訴,但至今仍無任何回音。

期間,我們也向河南省新鄉市人民檢察院、新鄉市人大、新鄉市政法委等機構就新鄉市紅旗區人民法院違法拒絕立案一事進行投訴,至今亦無任何明確答覆。

毫無疑問,王譯女士因在推特上正常發表言論和信息而被中國河南地方政府治罪是中國大陸推友“因推獲罪”第一案。並且已經引起了國際社會的廣泛關注以及自由媒體的爭相報導。

該事件的發生,無疑會對推特公司在中國大陸產生極為負面的消極影響。我們相信一個最為明確的普世道理:一個人的不自由,就意味著所有人的不自由。王譯因推被勞教事件一旦成為未來懲治推友的先例,它將給推特的推帶來什麼又意味著什麼是不言自明的。這不能不引起包括推特在內的以及所有與推特有關的推友們的關注和思考。

我們認為中國河南新鄉地方政府對王譯因在推特表達對中國憤青的諷刺而被治罪,不僅是對王譯合法權益及言論自由表達權等基本人權的粗暴踐踏,同時也是對中國早已成為簽署國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相關規定的違反,更是對您及您所創辦的推特公司合法經營行為構成明顯的干擾和侵害。為此,我建議並呼籲您及你的公司應儘早先採取法律運動來維護自己的合法利益,並採取實際行動來維護你們的忠實客戶即推友的合法利益和正當權益。我相信你們一定會與我的當事人王譯一同走過這個極為困難的時期。

我們毫不置疑推特在全球的影響力,且有很多國家的政府要人如美國的奧巴馬總統、日本前首相鳩山由紀夫先生、藏傳佛教領袖達賴喇嘛等都有自己的推特帳號。有鑑於此,在王譯“因推獲罪”事件中,您及推特公司應憑依全球影響力,努力發揮建設性的援助人權受侵害者的獨特作用,為王譯女士的無條件獲釋及事件的圓滿解決而積極努力。我們願意與推特共同見證正義和神奇的實現。

因我們無法聯繫到閣下,並結合其他考慮,故選擇通過《中國人權》網站發佈此致信,請您理解。

此致

您的忠實客戶(推友)

中國政法大學教師 滕 彪
推特號:@tengbiao

中國北京佳法律師 蘭志學
推特號:@lanzhixue

2011-1-8 於北京

附:您的相關推上信息
@yokel007 “憤青們,衝啊。”程建萍因這帖被勞教一年的消息傳出後,推特CEO(Dick Costolo)在其推特上聲援這位中國女子。科斯特羅寫道:“親愛的中國政府,僅因為轉發了一則諷刺性的推特訊息就被關押一年,這不是向前邁進的方式,也不是你們偉大人民的未來”
回覆回推官方RT刪除 通過 web 2010-12-03 17:55:38

行政起訴書

原告人:

程建萍 女 漢族 1964年5月15日出生 居民身份證號:410728196405157566 身份證地址:河南省長垣縣蒲東區東關街北辛莊 經常居住地:無錫市南長區薛家弄48號302號室,自由撰稿人

原告委託代理人:
騰彪 中國政法大學教師 電話:18601278870

原告委託代理人:
蘭志學律師 北京市佳法律師事務所 電話:13001251152 地址:北京市豐台區東鐵營橫六條十九號 郵編:100078

被告人:
新鄉市人民政府勞動教養委員會 法定代表人:孟鋼 職務:主任
地址:新鄉市新飛大道66號
郵編:453000

原告程建萍因不服河南省新鄉市人民政府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作出的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的新勞決字[2010]第186號勞動教養決定,特向你院提起行政訴訟

訴訟請求:

1, 依法撤銷河南省新鄉市人民政府勞動教養委員會新勞決字[2010]第186號勞動教養決定,立即解除其具體行政違法行為並釋放原告人程建萍女士

2, 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一、本案的基本事實經過:

2010-10-17日,四川綿陽市發生反日遊行。相關報導稱:在反日遊行隊伍中有人公然擾亂公共秩序,把路人手裡的日產攝像機、照相機、手機奪過去摔砸。

基於對這些所謂“憤青們”的無法無天的舉動和任意毀壞他人財物的違法行為的不滿和諷刺,華春輝先生(本案原告人程建萍女士的未婚夫)在江蘇省無錫市自己家中通過網絡發貼如下(原文):“反日遊行、砸日系產品這類事,多年前郭泉他們就干過,沒啥新花樣。其實最給力的是立即飛到上海,砸了世博園的日本館”。

程建萍女士看到此貼後,也在無錫家中跟(華春輝先生)貼寫道:“憤青們,衝啊”(原文,絕無“快去砸”三個字)。

據此,2010年11月12日河南省新鄉市人民政府勞動教養委員會以新勞決字[2010]第186號勞動教養決定書作出對程建萍女士勞動教養一年的強制性行政措施。

二、被告人新鄉市勞動教養委員會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

本案當中,不論是華春輝先生還是原告人程建萍女士在網絡上發貼和跟貼的初衷都是基於對肆意擾亂公共秩序、任意毀壞他人財物的所謂“憤青”們的無知和不負責任的違法行為的不滿而進行的諷刺和調侃。這是顯而易見的不爭事實!

應該著重說明:“憤青”是網絡常用貶義詞,專指那些心智不夠成熟,在別有用心的心理暗示之下,動輒就以所謂愛國的名義進行毫不負責的破壞和從事其他擾亂公共秩序行為的人。一定意義上講,如同說這些人是“傻子”“弱智”一樣。在網絡中,這是眾所周知的事情。

由此,按照正常人的思維邏輯就不難看出本案中原告人程建萍的意圖實際上就是調侃和諷刺這種人。即華春輝、程建萍的發帖和跟貼是對這種擾亂公共秩序行為的否定而不是支持,更不是煽動,這同樣是顯而易見的事實!這樣的諷刺意味十足的網絡發貼和跟貼所反應出來的主觀心理態度與所謂“煽動擾亂公共秩序”的主觀惡意是截然不同的風馬牛不相及的兩回事。

被告人河南省新鄉市勞動教養委員會對“憤青”這一通俗的網絡詞語、社會現象及其行為特點缺乏最起碼的認知,並且還一再歪曲事實,在“憤表們,衝啊”的原文後面竟公然強加了三個字“快去砸”。這種旨在意圖陷害他人而編造事實的行為是顯而易見的!

被告人正是基於這種錯誤的事實認定以及在原有錯誤認定的基礎上再行添加和編造其他虛假事實,把本來是反對擾亂公共秩序行為的原告人直接認定為了煽動擾亂公共秩序的違法者,進而再錯誤地適用《勞動教養試行辦法》第十條第四項、第十三項對原告人作出勞動教養一年的強制性行政措施。這是原告人及廣大善良和正直的公民所無法接受和無法容忍的!

更加耐人尋味的是,在對程建萍女士作出非法勞動教養之前,程女士已經於2010年10月29日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被無錫市公安局南長分局以南公(談)行決字[2010]第2661號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處以治安行政拘留五日。

根據“一事不二罰”的行政執法原則,政府依法行政過程中不能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對行政對象重複作出兩次以上的具體行政行為。尤其是,被告人在沒有管轄權的情況下(行為發生地、經常居住地均不在新鄉),不經當事人程建萍本人的書面申辯,不經任何聽證程序和沒有任何的抗辯過程就擅自對原告人作出限制和剝奪人身自由權利的具體行政行為,更是一種濫用職權的違法行為,應依法判決立即糾正!

原告人堅定認為本案當中所涉及的行為和言論不具有任何社會危害性,沒有任何違法和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主觀故意。相反,原告人對那些頭腦發熱的動輒就打砸搶燒的“憤青”(容易情緒衝動的憤怒青年)的調侃和諷刺,正說明了原告人對這種擾亂社會公共秩序者所持有的批評和否定的態度。原告人將抗爭到底!

基於上述,貴院理應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查明本案事實,還事實本來面目,公正認定事實真相,使原告人的冤情得以昭雪!並在此基礎上正確適用法律,依法撤銷被告人在本案當中的具體行政行為,立即釋放程建萍女士!

此致

敬禮
原告人:程建萍
委託代理人:騰彪
委託代理人:蘭志學律師
2010 年12月 26 日

附件:

1,關於憤青:

為了便於理解憤青的基本含義,下面專對“憤青”進行相關必要的解釋:憤青:“憤青”英語簡稱GTK,顧名思義,是“憤怒青年”的意思。憤青另有糞青、糞糞、FQ、腦殘等變體稱呼。多帶貶意,且有戲謔的味道。憤青現已經成為中國大陸網絡語言中的專有詞彙,以此形容中國大陸的激進民族主義者,同時也是一個放棄考問真相、不善於獨立思考問題、思想不夠成熟的社會心理結構畸形的群體。其特點是在一定的不正常的社會心理暗示和引導下,一瞬間突然爆發出來強烈的中國民族主義激情(特別是盲目的愛國主義情緒),且具有較激進的思想、言論或行動的大陸人(一般是網友),其中有一部分人的理念甚至達到了極端民族主義的地步,嚴重者可以達到打砸搶燒等嚴重不計後果、對社會產生嚴重危害性的程度。

附件:2,新鄉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勞動教養決定書

附件3:無錫市公安局南長分局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

附件4:原網絡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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