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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權律師李蘇濱狀告京豫兩地司法當局

2009年06月12日

中國人權獲悉,維權律師李蘇濱於6月11日向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遞交訴狀,起訴北京市司法局和河南省司法廳不履行法定交接律師檔案職責的違法行為,使他4年多來無法得到由北京市司法局核發的律師執業証。按照法律規定,西城區法院應在7日之內決定是否立案。

李蘇濱律師原在河南省洛陽市執業。從2001年起,他曾數次投訴舉報及起訴河南省司法當局亂收律師注冊費的違法行為,因而遭到當地司法部門以暫緩注冊、停止執業等手段進行的打擊報復。為此,他在河南省各級法院起訴河南省司法廳和河南省洛陽市司法局,雖獲得勝訴,但從2002年起始終無法拿到經過年檢蓋章后的律師執業証。2005年,李蘇濱應聘到北京市憶通律師事務所主管行政工作。其間,他曾參與了多起維權案例,是發起北京律協直選呼吁的35名律師之一。2009年3月,北京海澱區司法局以憶通律師事務所“為未取得律師執業証書的人員執業提供便利”為由處罰該所停業整頓半年。

在該處罰通知下達前數日,憶通律師事務所起訴北京市司法局,指稱被告未依法履行給李蘇濱律師換發律師執業証書的行為屬行政不作為。5月18日,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以憶通律師事務所不具備原告主體資格裁定駁回其訴訟。憶通不服裁定,上訴至北京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以下是李蘇濱的行政起訴狀:

行政起訴狀

原告李蘇濱, 男 53歲, 漢族, 北京市憶通律師事務所副主任, 中共黨員,住北京市海澱區蓮花池東路31號A512, 郵編 100038 ,電話 13366121891

被告北京市司法局 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區后廣平胡同39號
法定代表人吳玉華 北京市司法局局長
被告河南省司法廳 住所地河南省鄭州市金水區經四路8號
法定代表人王文海 河南省司法廳廳長

請求事項 :1、確認被告不履行法定交接律師檔案職責(造成原告自2005年1月至今無法辦理律師執業証)行為違法;2、判令被告立即履行交接原告律師檔案職責並為原告提供辦理律師執業証服務。
事實與理由:
1997年5月至1999年底,黨中央、國務院等部門聯合發文,明確指出全國各地司法廳局收取律師管理費、注冊費等行為違法,必須立即停止、取消。但河南省司法廳等在禁令發布后,其不僅不停止、取消亂收費,反而勾結有關部門個別違法者,公開和黨中央、國務院叫板,逆流而上頂風作案,更瘋狂更變本加厲地對律師盤剝與敲詐,把原來每人每年1700元的收費猛增至3000元,遭到律師的強烈譴責(十余年來兩被告共敲詐勒索律師人民幣合計12億之多)。

為維護本人及全體律師的合法權益及國家法律尊嚴,自2001年起,原告和李午汜律師千百次的向有關部門投訴、舉報、起訴司法廳及同伙的違法犯罪行為(詳見中央電視台2003年10月28至30日社會記錄及鄭州日報、晚報2003年11月2日等數百家媒體報道)。在多方的壓力下,2005年3月1日,河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終於作出決定,從2005年5月1日起,在全省范圍內徹底取消律師管理費、注冊費。

原告和李午汜律師通過投訴、舉報、訴訟等多種形式,向全社會揭露河南省司法廳及同伙對抗黨中央、國務院的違法犯罪行為后,司法廳便糾集洛陽市司法局、律師協會等,對原告和李午汜律師年復一年地實施瘋狂的打擊報復,多次動用暫緩注冊、停止執業和指使洛神律師事務所背后打黑槍以及捏造事實發紅頭文件通報等各種卑鄙手段非法阻止原告和李午汜律師執業。但是,在依法治國已深入人心且不可逆轉的今天,司法廳很難指望憑借濫用行政職權等違法手段,達到一手遮天、胡作非為的目的。典型案例有:

一、2003年5月28日,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判決司法廳未為李蘇濱辦理2002年度律師注冊的行為違法(司法廳未上訴);

二、2003年7月3日,洛陽市西工區法院判決確認司法廳的同伙洛陽市司法局2003年5月對李蘇濱作出“停止執業一年”的決定無效(二審法院駁回洛陽市司法局上訴,維持了西工區人民法院判決);

三、2003年11月29日,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洛陽洛神律師事務所對李蘇濱、李午汜侵犯名譽權承擔民事責任,賠償李蘇濱、李午汜精神損害2000元(已執行);

四、2005年1月18日,洛陽市中級法院作出終審行政判決,判決洛陽市司法局賠償李蘇濱停業一年經濟損失14040元(已執行);

五、2005年11月11日,鄭州市中級法院作出再終審行政判決,判決司法廳賠償李蘇濱暫緩注冊經濟損失14070元(已執行);

六、2007年8月23日,經過四年兩次初審、兩次終審,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重終審,再次判令司法廳的另一同伙洛陽市律師協會立即停止對李蘇濱名譽權的侵害,並判決其賠償申請人精神損失費5000元(已執行)。

為躲避河南省司法廳無休止的打擊報復,原告於2005年1月被迫離開洛陽,應聘於北京市憶通律師事務所,並自2005年1月初,多次申請兩被告辦理檔案交接並為原告提供辦理律師執業証服務,但兩被告以各種理由拒絕。
司法部早在2003年發布的《關於進一步加強律師執業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中(第3條第4款)就特別強調:“律師調動時(司法行政機關)要及時調轉執業檔案,並做到材料完整。”之后,於2008年7月18日,又在《律師執業管理辦法》第20條第4款中規定:“律師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變更執業機構的,原執業機構所在地和變更的執業機構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機關之間應當交接該律師執業檔案。”本案兩被告對國家司法部規定了如指掌,但堅決抵制不予執行。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為落實黨的事業至上、人民利益至上、憲法法律至上三項基本原則,請貴院對兩被告的違法行為依法予以審判。
此致
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
李蘇濱
2009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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