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警察刑訊逼供致萬建國死亡案。萬建國在被拘留35天后於2008年8月8日死亡。 中國人權獲悉,首日開庭審理中,3名被告指他們的上司、同案被告夏向東曾明確下達了使用暴力的指令。 郭鬆林在被告席上哭著對給萬建國及自己家屬帶來的傷害和痛苦表示懺悔和道歉。庭審期間,法官違反中國的法律和國際慣例 ,認可讓一位曾作被害人家屬代理人的律師為與之具有利益沖突的被告夏向東進行辯護。
萬建國是南昌縣醫藥公司的代表,因牽涉2008年5月發生的“江西博雅免疫球蛋白致6人死亡案”,於當年7月被 南昌市公安局以“協助辦案”為由帶走。35天後,即8月8日奧運會開幕日當晚,萬建國的妻子、南昌縣中學教師吳 佩奮,被告知其丈夫已“非正常”死亡。次日,吳佩奮在南昌市公安局刑偵大隊看到丈夫的尸體:全身淤血,共有 60多處傷(見照片),包括生殖器 。法醫的鑒定証實“鈍性外力作用”是其死亡的主因。同年12月10日,南昌市公安局出具撤銷該案的決定書,稱: 萬建國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因萬建國死亡,決定撤銷此案。
庭審進行了5個半小時,經過法庭調查和法庭質証程序,控方以大量証據包括照片、法醫鑒定報告、尸體檢驗記錄、大量証 人的詢問筆錄、被告人自行供述等証據証明了南昌市檢察院在起訴書中的指控:萬建國在2008年8月7日至8月8日的刑訊逼供中 被以反吊、反銬、電棍、木棍擊打、將腦袋撞到牆上和鐵欄杆處等殘酷手段迫害致死。
南昌市檢察院的《起訴書》 陳述道:8月7日“由被告夏向東和江西省公安廳刑偵總隊重大案件偵查處處長夏紅色具體負責刑訊工作的布置”, 會上夏向東指示要“以暴制暴”逼取口供。然而,夏紅色卻未被起訴,夏向東僅被以刑期最高為3年的“刑訊 逼供罪”起訴。在7月1日的開庭審理中,當夏向東被問到誰該為此案負責時,夏回答說不該是他,而應是“辦案的 組織”。
中國《刑法》第247條規定,刑訊逼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故意傷害罪和故意殺人罪處罰。同一犯罪行為,在連續17個小 時的刑訊逼供致萬建國死亡的案件中,9名參與施暴的警察中5人被決定不起訴﹔而被起訴的4名警察中,3人僅被以刑期最高為3 年的刑訊逼供輕罪起訴,只有鄧鴻飛一人被以故意傷害罪起訴。根據南昌市檢察院的《不起訴決定書》,這5名不被起訴的警察 因“犯罪情節輕微,認罪態度較好,有悔罪表現”,或能主動交代而被決定不起訴。但同一份法律文件提供的事實 顯示,為逼取口供,這5名涉案警察均對萬建國實施了反身吊挂,其中4人對萬使用了電警棍。
根據萬建國的妻子吳佩奮的博客 報道,萬建國命案發生後,江西省和南昌市司法部門一直極力掩蓋警方刑訊逼供行為、壓制死者家屬和公眾了解案件真相 。吳佩奮至今無法獲得被列為國家機密的尸檢報告。她在博客上寫道:“江西省公安廳、南昌市公安局的領導一直和我們 談判,只要我提出條件,他們都會想辦法解決。後來又用各種方式逼迫我同意先把我丈夫火化然後再解決曾對我的承諾,我一 直不同意。”她在個人博客中的許多文章也多次被當局刪去。
在7月1日的法庭審理中,盡管原告代理律師提出抗議,法官還是認可了被告夏向東聘用曾經擔任過原告律師的湯忠贊為其律 師,這是明顯違反律師法和律師行業規范的。《律師執業行為規范》第81條規定:“曾經在前一法律事務中代理一方法律 事務的律師,即使在解除或終止代理關系後,亦不能再接受與前任委托人具有利益沖突的相對方委托,辦理相同法律事務,除 非前任委托人做出書面同意。”
7月2日,法庭將繼續開庭進行辯論和被告人作最後陳述,之後,法庭將當庭或隨後作出判決。
中國人權認為,這是當前中國普遍存在的警方濫用酷刑的一個典型案例。中國是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 》的簽署國,不久前發表的《國家人權行動計劃》中也對嚴禁刑訊逼供有明確規定。然而,警方在辦案時卻將上述中國對國際 社會和國內民眾的鄭重承諾視同兒戲。中國人權敦促有關當局採取切實行動杜絕酷刑,保障被羈押者的人身權利,兌現對國際 社會的承諾。
2009年7月1日審理警察刑訊逼供致萬建國死亡案的法院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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