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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施酷刑致人死亡罪名成立但處罰畸輕

2009年08月17日

2009年8月12日,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對3名警察和他們的上司涉嫌故意傷害或刑訊逼供致嫌疑人死亡一案作出判決。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4名警察鄧鴻飛、郭鬆林、熊玉兒與其上司夏向東,為了逼取口供,2008年8月8日將被羈押了35天的萬建國活活打死。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09年7月1日開庭審理了該四名警察涉嫌故意傷害或刑訊逼供一案。

萬建國是江西省南昌市南昌縣醫藥公司的代表,因被懷疑牽涉2008年5月發生的“江西博雅免疫球蛋白致6人死亡案”,於2008年7月被南昌市公安局以“協助辦案”為由帶走。萬死後,被發現全身淤血,共有 60多處傷(見照片),包括生殖器 。法醫的鑒定結論為“鈍性外力作用”是其死亡的主因(關詳細信息,請參閱中國人權 2009 年7月1日新聞稿) 。

根據法院的判決,3名警察被告均証實在2008年8月7日至8月8日對萬建國長達 17 小時的審訊中,8名警察按照領導的布置,分成兩班輪流,持續對萬建國進行刑訊逼供,最後導致其死亡。刑訊手段包括反吊、反銬、電棍和木棍擊打,以及將受害人頭戴摩托車頭盔後撞擊牆、鐵欄杆和窗框(為不留下明顯傷痕)。法院還認定:作為南昌市公安局刑事偵查支隊支隊長的夏向東和江西省公安廳刑偵總隊重大案件偵查處處長夏紅色,於8月7日,即萬建國死前一天,主持召開布置刑訊工作的會議﹔夏向東在會上明確指示要“以暴制暴”逼取口供。法院據此認為:“夏向東身為司法工作人員,在布置審訊任務的會議上要求以暴制暴,授意他人刑訊逼供,屬於刑法規定的教唆犯,應當認定為刑訊逼供罪的共犯。” 但夏向東否認此指控,說他下令僅僅是要下屬使用“心理觸動”。

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對鄧鴻飛判處12年有期徒刑,但指令下屬“以暴制暴”逼取口供的夏向東隻被法院以“刑訊逼供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而被起訴的另外兩名警察郭鬆林和熊玉兒雖然被認定犯刑訊逼供罪,但被認定為“犯罪情節輕微,有悔罪表現”,故被免予刑事處罰。

對夏向東僅處以有期徒刑1年並對兩名被定罪的警察“免予刑事處罰”足以引起人們嚴重關注。中國《刑法》第247條明確規定,刑訊逼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故意傷害罪和故意殺人罪從重處罰,而該兩種罪名的最高刑罰都是死刑。同時,在連續17個小時的刑訊逼供致萬建國死亡的案件中,前後有9名參與施暴的南昌市公安局警察,但其中5人被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檢察院於2009年6月9日決定不起訴,他們是第一班對萬建國進行刑訊逼供的夏冬、吳傳龍、李輝、帥毅和參與第二班的聶軍。參與第一班審訊的另外一名臨時頂班的警察蔡步提和主持召開具體負責刑訊工作布置會議的夏紅色都沒有任何處罰。據知情人透露說,在法庭上,有被告指稱在8月7日的審訊布置會議上,夏紅色也說過,對萬建國可以“吊了再打,打了再吊”。

“刑事偵查支隊長夏向東否認指控的辯護以及法院的判決,反映了中國警方和司法當局對包括《禁止酷刑國際公約》在內的國際人權法對酷刑的界定嚴重缺乏了解。這是一個非常危險的傾向。”中國人權執行主任譚競嫦指出:“不僅如此,當局還對其他幾名參與了酷刑的警察和一名出席下達使用酷刑指令會議的處長網開一面,這向外界傳遞了一個當局縱容濫用酷刑的信息,從而使中國普遍存在的酷刑現象屢禁不止。”

2008年11月21日聯合國禁止酷刑委員會就中國執行國際公約禁止酷刑的義務指出,委員會仍“對被警方拘留的嫌犯經常和普遍地遭到酷刑和虐待,尤其是使用刑訊逼供獲取刑事程序需要的供述或信息,深感關切。”委員會建議中國:“立即採取行動,在全國范圍內防止酷刑和虐待行為的發生。”

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並沒有解釋萬建國為何成了2008年“江西博雅免疫球蛋白致6人死亡案”的嫌疑人,也未提供萬建國於2008年7月5日被拘留到8月7日因酷刑致死的前一天,這段時間裡究竟發生了什麼事情。

萬建國的妻子吳佩奮對這一判決非常不滿,已向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檢察院請求對判決進行抗訴。她告訴中國人權,她認為應以“故意殺人”對被告進行定罪,對他們的判刑應與他們的罪名相符﹔她還將對另5名獲不起訴的警察向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自訴,以期他們能夠被繩之於法。她說:“我之所以這麼執著,是想讓他(萬建國)的死,達到遏制進而杜絕刑訊逼供。這樣他也死得有意義。”

她還告訴中國人權,南昌市公安局曾通過各種非正式渠道提出,願出300萬元人民幣換取她的沉默,被她拒絕,但她已經依法向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提出了國家賠償的要求。

中國人權將很快發布法院判決的英文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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