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消除種族歧視委員會(下稱“委員會”)表示,中國必須“認真考慮”國內民族關系緊張狀態產生的根源,尤其是在新疆、西藏等地區發生的民族沖突的根源。這是委員會在審議了中國政府遞交的執行《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下稱“《公約》”)情況報告后提出來的。
針對2009年7月在新疆和2008年3月在西藏所發生的民族沖突事件,聯合國消除種族歧視委員會在今天發表的對中國執行《公約》情況的《結論性意見》中提出建議:應保証被拘留者得到在“拘留期間的人道對待”和“國際法規定的公平審判標准,包括有渠道獲得自己選擇的律師、無罪推定,以及根據罪行做出判刑裁決。”
除了上面提到的少數民族問題,委員會的《結論性意見》還提出了一系列具體的立法和政策建議,包括:
委員會在《總結性意見》中引用了其他聯合國監督機制提出的建議,包括由2008年禁止酷刑委員會和2009年聯合國普遍定期審議后提出的那些得到了中國支持的建議。此外,委員會在歡迎《中國人權行動計劃(2009-2010)》的同時,敦促中國在執行這一計劃時採取更具體的步驟,包括是否准備將計劃延長到2010年以后等。
委員會還對據報中國無人對種族歧視提出控告和採取司法行動表示關注,要求中國對“缺乏這類控告究竟是因為缺乏能夠幫助受害者尋求救濟的有效方法、受害者不了解他們的權利,還是害怕報復、對政策和司法權威缺乏信心,或者當局缺乏對種族歧視案件的關注和敏感性等問題做出澄清”。
此外,委員會強調了公開獲取信息的必要性,並建議中國政府公開發表其遞交委員會的報告和委員會做出的《結論性意見》。委員會還敦促中國同在保護人權領域內工作的民間組織進行有意義的對話。
聯合國消除種族歧視委員會由18個獨立的專家組成,其工作是監督《公約》各締約國的執行情況。作為《公約》締約國,中國必須向委員會定期報告其在使用一切適當手段、不拖延地執行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的政策方面所做出的努力。2009年8月7日和10日,委員會對中國2008年6月24日提交的關於執行公約情況的報告進行了全面審議。除了中國遞交的報告,委員會還參考了非政府組織提交的報告和其他消息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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