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耿松案】浙江維權人士呂耿松因在互聯網上發表文章批評政府於2007年8月24日被以涉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逮捕;2008年1月22日杭州中級人民法院以同一罪名判處呂耿松有期徒刑4年,剝奪政治權利1年。呂耿松不服,提出上訴。2008年4月7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做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終審決定。
(2008)浙刑二終字第43號
原公訴機關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呂耿松,男,1956年1月7日出生,漢族,浙江省杭州市人,大學文化,無業,住杭州市西湖區九蓮新村31幢110號108室。因涉嫌犯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非法持有國家機密罪於2007年8月24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於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現押杭州市西湖區看守所。
辯護人莫少平、丁錫奎,北京莫少平律師事務所律師。
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杭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呂耿松犯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一案,於2008年2月5日作出(2008)杭刑初字第29號刑事判決。呂耿松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閱卷、訊問被告人、聽取辯護人的意見,認為本案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原判認定,2004年以來,被告人呂耿松在其住處先後以發送電子郵件投稿或使用加密代理軟件連接境外網站直接發貼等方式,在「多維博客」、「博訊新聞網」、「未來中國論壇」等境外網站公開發表其撰寫的《民主西進——有感於陳水扁總統唱國歌》、《六?四與中國軍隊——再論軍隊國家化》、《「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自捆耳光》、《論國家機器國家化》、《公安部還是私安部——論警察國家化》、《關於民運與維權的思考》、《陳樹慶是如何「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的?》、《獨裁白皮書》、《從蕭利彬事件看中國的「多黨合作制」)).《從杭州郊區農村的選舉看溫家寶的「直接選舉條件不成熟」》、《丁有根賄選與中國公民不合作運動》、《張德江與張敬堯、趙爾豐》、《如何消彈公民維權運動中的分歧》、《為自由和人權而奮鬥是基督徒和民運人士的共同信仰——與余傑先生商榷》、《論中國當代黑社會的社會基礎》、《評中共新政改提綱》、《中國武警是一支什麼樣的隊伍?——再論警察國家化》、《中國最大的特務組織——政法委》等署名文章。在上述文章中,被告人呂耿松誹謗我國的國家政權,宣稱:「這樣的多黨合作制,給中共獨裁延長了壽命,因而它對中國也是一種罪孽」,「如果這也算合作的話,那麼我們寧願不要這樣的『多黨合作制』,因為它不如法西斯簡單明了」,還低毀我國國家政權是偽政權:「如果一定要找出一個『唯一合法的政府,,那麼,從歷史學的觀點來看,從法統的層面看,這個『唯一合法的政府』只能是中華民國政府而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中共所建立的政府理所當然是中國的偽政府,就像當年的『滿州國』和汪精衛的南京政府一樣是偽政府」。呂耿松還在文章中提出,「無論是維權人士,還是民運人士、法輪功人士、自由知識分子、宗教活動人士,都應該攜起手來,齊心協力,團結一致,把矛頭對準萬惡的專制制度。這幾股力量應該在這個偉大的運動中融合、整合,最後形成一支足以與專制當局相抗衡的民間力量」,「三大力量的匯合及公民維權運動的升級、對風雨飄搖中的共產黨政權形成了強烈的震撼。這個腐而又朽的老大帝國,就像一幢經年失修的破房子,只要在門檻上猛力踏一腳,整幢房子就會垮坍下來」等,公然以造謠、誹謗等方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
原審根據上述犯罪事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二款、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之規定,作出如下判決:(1)破告人呂耿松犯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2)犯罪工具電腦硬盤一塊(品牌:Seagate,序列號:S入:5J330J)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呂耿松對原判認定的事實沒有異議,但其上訴提出,其發表文章屬於行使言論自由的權利,其所撰寫的文章是以大量的事實、歷史證據和科學的學術論據為基礎的,沒有以造謠、誹謗的方式攻擊國家政權,沒有侵犯國家利益。其辯護人提出,一審判決列舉的文章內容僅僅是呂耿松個人所表達的觀點、看法或評價,不是捏造事實,且這屬於價值判斷而非事實判斷問題;並提出,一審判決僅以呂耿松在互聯網上發表的大量文章中的18篇來認定其構成犯罪,是斷章取義、以偏概全。上訴與辯護均要求宣告無罪。此外,辯護人還對二審是否開庭審理和合議庭組成等程序問題提出異議。經審理查明,原判認定呂耿松的犯罪事實有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區分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立案決定書、移送案件通知書、搜查證、搜查筆錄及錄像、照片、扣押物品文件清單、發還物品清單、現場勘查筆錄及照片,杭州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網絡安全監察分局(杭公信安鑑字[2007]第000巧號、第00014號)電子數據鑑定書、網上信息查證情況、遠程勘驗工作記錄及電腦截屏記錄,電腦硬盤(品牌:seagate,序列號:5J3300J)等證據證實。被告人呂耿松對其撰寫並用電子郵件投稿或者使用加密代理軟件在境外網站發帖的方式,在境外網站上公開發表《民主西進——有感於陳水扁總統唱國歌》、《關於民運與維權的思考》、《六?四與中國軍隊——再論軍隊國家化》等多篇署名文章的事實供認不諱,所供與前述證據反映的情況相符。關於上訴與辯護理由,經審理查德明:(1)呂耿松在公開發表於境外互聯網站上的文章中,誹謗「中共所建立的政府是中國的偽政府,就像當年的『滿洲國』和汪精衛的南京政府一樣是偽政府」,且公然宣稱唯一合法的政府只能是中華民國政府而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誣衊執政黨是個具有邪教和黑幫性質的政黨,煽動「無論是維權人士,還是民運人士、法輪功人士、自由知識分子、宗教活動人士,都應該攜起手來,齊心協力,團結一致,把矛頭對準萬惡的專制制度。這幾股力量應該在這個偉大的運動中融合、整合,最後形成一支足以與專制當局相抗衡的民間力量」.呂耿松在文章中否定人民民主專政,煽動推翻國家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已非單純的個人表達觀點、看法或評價,其稱文章觀點建立在事實基礎上的上訴理由亦表明,其並不認為其文章內容僅僅是價值判斷問題。一審判決根據以上事實,認定被告人呂耿松以造謠、誹謗等方式,向公眾煽動顛覆我國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並無不當。故其辯護人提出的呂耿松僅僅是個人發表觀點且屬於價值判斷的意見與事實不符,不能成立,不予採納。(2)我國憲法在規定言論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權利的同時,還規定「公民必須遵守法律,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它公民的合法自由和權利」。呂耿松在公開發表的多篇文章中,誹謗、低毀國家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其行為違反了憲法和法律規定,嚴重損害了國家和社會的利益。故呂耿松關於其發表文章屬於行使言論自由權利,沒有以造謠、誹謗方式攻擊國家政權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採納。(3)一審判決認定的18篇文章及其中引用的文句均經庭審質證,呂耿松亦對此供認不諱,確認是其所寫,並體現了其在文章中意欲表達的觀點和目的。綜觀18篇文章的前後呼應結構及重點文句表達的鮮明觀點,反映了呂耿松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的真實意圖和核心思想。故辯護人稱原判系斷章取義、以偏概全,與事實不符,不能成立。(4)二審決定本案合議庭組成、是否開庭審理及上述決定的通知問題等,均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辯護人針對程序提出的異議,不能成立,不予採納。綜上,上訴與辯護理由均不能成立,不予採納。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本院認為,被告人呂耿松採用在網上發表文章,以造謠、誹謗等方式,向公眾煽動顛覆我國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其行為已構成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依法應予懲處。呂耿松及其辯護人要求宣告無罪的上訴理由、辯護意見均不能成立,不予採納。原判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原審審判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長:宓曉平
代理審判員:管友軍
代理審判員:鄭曉紅
2008年第4月7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