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以“顛覆國家政權罪”判處11年徒刑的甘肅省前警察、政治異議人士李大偉預定於2012年4月14日刑滿獲釋。李大偉家人表示,因為監獄在臨夏回族自治州,距離天水市很遠,他要到4月14日晚上才能到家。出獄後,他還要被剝奪政治權利4年。
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書認定李大偉犯有“顛覆國家政權罪”的依據主要有三條:從事與海外民運人權組織聯絡、分享信息和接受海外資助。其犯罪活動是:一、接受境外“敵對組織”和“敵對分子”的指導,進行顛覆國家政權活動;二、指導另一位異議人士岳天祥進行顛覆活動,向他提供大量非法材料,灌輸“民運”思想;三、為本人和其他異議人士家屬向境外敵對組織和分子索要、接受資助,從30英鎊至6000港元不等,以“籌備犯罪活動經費”。
“令人悲哀的是,儘管十多年過去了,中國當局仍然如此不容忍人權,如此不信任自己的民眾”,中國人權執行主任譚競嫦說,“他們必須認清這樣一個顯而易見的事實:只有尊重法律和人權,才能真正建立起社會穩定的基礎。 ”
李大偉於2001年4月14日被甘肅省天水市國家安全局刑事拘留,4月22日被以“顛覆國家政權罪”正式逮捕。 2002年5月,天水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李大偉一案,7月24日以同一罪名判處他有期徒刑11年。李大偉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2002年11月28日,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以不開庭審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李大偉的女兒由老人供養,現已畢業工作;他妹妹不得不撇下丈夫和自己的家,從蘭州回到天水生活以便照顧老人。家人說,因路途遙遠,去探監要乘14個小時的公共汽車,再加上二老年邁,因此,這麼多年來,李大偉的母親只去探過一次監;通常,他妹妹代表全家每年探監一次。
李大偉曾在天水市公安局任職。上世紀90年代末和2001年初,他積極參與抗議當局打壓中國民主黨、要求釋放政治犯、為民眾疾苦呼籲的公開信簽名活動;為營救其他被監禁的異議人士與海外民運、人權組織聯絡,通過國際媒體對中國政府施加壓力。
以下是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李大偉的刑事裁定書:
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書
(2002)甘刑一終字第297號
原公訴機關甘肅省天水市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李大偉,男,漢族,生於1962年5月10日,河北省樂亭人,大專文化,住甘肅省天水市秦城區公園路42號。曾因犯運輸毒品罪,於1993年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1995年9月28日刑滿釋放。
辯護人竇培信;李浩,陝西博碩律師事務所律師。
甘肅省天水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甘肅省天水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大偉犯顛覆國家政權罪一案,於2002年7月17日作出(2002)天刑初字第02號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李大偉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和議庭,經過閱卷,認為本案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現以審理終結。
原審判決定認為被告人李大偉犯有下列罪行:
一,接受境外敵對組織,敵對分子指導,進行顛覆國家政權活動。被告人李大偉1995年9月刑滿釋放後,不思悔改,產生了對中國共產黨及社會主義制度的嚴重不滿,主動與境外敵對組織聯繫,進行策劃,顛覆國家政權的活動。 1998年5月,被告人李大偉為聯絡境外敵對分子劉賓雁,魏京生,王丹等人,給美國"自由亞洲電台"韋廉寫勾結信,積極要求加入"民主運動"的行列。
1998年以來,李大偉通過電話,傳呼,國際互聯網多次與設在美國的(中國人權)劉青,(中國正義黨)顧問王炳章。 (中國民主黨海外籌委會)負責人莊彥。 (民陣聯大陸工委)主任王希哲,(台灣獨立聯盟總部)副主席,民進黨顧問洪哲勝,(小參考)李洪寬,在美敵對分子徐水良,以及設在香港的"中國人權民運信息中心"負責人盧四清,《勞工通訊》負責人韓東方等進行聯繫,主動接受其指導。還與境內被打擊處理的敵對分子任畹町,徐文立,江棋生、秦永敏等人進行聯繫,相互傳遞資料,策劃、商討顛覆國家政權的對策。 1999年8月20日李大偉在於王炳章的對話中,明確提出,"甘肅我是第一個站出來的,然後是岳天祥"。
1999年8月又以"甘肅政治反對派人士"身份,強烈抗議我司法機關逮敵對分子王有才,同時還上書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然叫囂願意與顛覆國家政權的犯罪分子徐文立、秦永敏、王有才、一同出庭受審。並攻擊我司法機關懲治犯罪。
1999年12月,李大偉在退出中國國籍,加入外國國籍的審請中,惡毒攻擊我國社會主義制度。 2001年1月,被告人李大偉在國內22省119人所謂《新世紀第一個春節就釋放所有政治犯致全體中國公民暨政府的公開信》中籤名。
2001年3月7日,被告人李大偉在國際互聯網上向"中國民主黨海外聯合總部"發送所謂"三名異議人士"致2001年"兩會"的公開信中,歪曲事實地公開叫囂"百姓有冤無處伸,有苦無處訴,訴了也白訴"。同年3月9日,被告人李大偉通過國際互聯網分別向境外敵對分子洪哲勝、徐水良發出求助信,要求將自己撰寫的對中國共產黨和我司法制度不滿的材料,通過"
出口轉內銷"的方式交給中國駐美使館,再向國內轉發,還請求洪哲勝向聯合國人權委員會申訴。同時,借召開全國"兩會"之際,要求來華採訪的記者揭露國內所謂嚴重的黨政干預司法,明知錯案枉法的虛假事實。
1999年10月5日,被告人李大偉給韓東方提供所謂天水市紅山廠工人鬧事的情況。韓東方將此事在境外做了宣傳報導。
1999年10月5日,被告人李大偉向香港盧四清提供天水市市長出國考察將途徑香港的情報,要求盧四清以記者身份採訪發難。
二、指導岳天祥(已判刑)進行顛覆國家政權活動,與境外敵對分子策劃營救岳天祥,並勾結境外敵對分子在國際上製造輿論,企圖為岳天祥翻案。
1998年8月,李大偉從秦皇島市給岳天祥打電話,宣稱他已接受徐文立、任畹町、秦永敏"民運高級人士"在政治、理論等方面的指導,受益匪淺,進步很大。
1998年9月,李大偉受徐文立(因顛覆國家政權罪判刑)委託看望岳天祥等人說:讓我來看望並了解天水"工運"、"民運"等方面的進展情況。指導岳把"工運"、"民運"工作主持好,紮實工作。李大偉在談話中,始終以"工運"、"民運"上級派員的身份和口氣自居,指責岳天祥"搞勞動仲裁的工作人少了,怕擴大不了影響,形不成勢力" ;。
同時,被告人李大偉給岳天祥提供了大量非法資料,為灌輸"民運"思想,唆使其開展"工運"、"民運""人權"等非法犯罪活動。非法資料主要有秦永敏辦的《中國人權觀察》"湖南民運人士的遊行申請""江棋生訪談錄""致唐外長信"以及江棋生、李維平、呂鴻來等人的反動文章. .....岳天祥在李大偉散發的反動資料中,得到了"浙江民主黨籌委會"簡介、參與人名單,聯絡電話等內容。
1999年7月,岳天祥等人顛覆國家政權案件審理期間,李大偉給美國的劉青、莊彥、香港的盧四清,韓東方等敵對組織頭目,通報編造岳天祥在看守所有病得不到治療的虛假情況,在國際上製造輿論、熱點,企圖為岳天祥翻案。
為此,路透社、法新社、BBC、《紐約時報》先後報導了被歪曲的審理情況。美國人權組織將被歪曲岳天祥案件作為案例對我進行人權攻擊。
同年11月10日,李大偉又與王炳章商討將岳天祥保外就醫,向外逃亡的安排。企圖讓岳天祥外逃,投靠境外敵對組織。
2001年3月以來,李大偉還通過國際互聯網收集"中國民主黨2000新年文告"、"民主黨民主大戰略"、"中國民運的過去、時局與未來"、"小參考""大參考"。在"中華述評"等反動文章中詆毀我社會主義制度,鼓動民族分裂和鼓動台獨。並在網上搞簽名活動,攻擊我國司法制度。
三、索要、接受敵對組織、敵對分子資助,籌備犯罪活動經費。 1999年8月14日,李大偉接受莊彥授意後,針對岳天祥等人被打擊處理的情況,李大偉七次通過韓東方、莊彥、劉青、謝萬軍等人為本人和犯罪分子家屬岳天祥、郭新民、王鳳山的家屬索要資助9筆,共計6000港元、400美元、562。43歐元、40英鎊、人民幣1800元。莊彥為了鼓勵李大偉活動,給李大偉匯款500美圓。
原審判決有下列證據證實……在李大偉處查獲的還有“中國民主黨章程(草案)” “中國民主黨浙江籌委會成立公開宣言”。
原審法院認為,被告人李大偉無視國法,策劃、實施顛覆國家政權,以達到推翻社會主義制度之目的,其行為確以構成顛覆國家政權罪,並與境外組織、個人相勾結,接受其指導,還指導岳天祥等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的活動,且尋求、索要境外敵對組織、敵對分子資助,應從重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05條第一款,第106條、第56條之規定,判決被告人李大偉顛覆國家政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被告人李大偉上訴提出其行為不具備顛覆國家政權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訴法”第189條(一)項、第197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刑法”第56條一款之規定,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長 錢 霖
審判員 康榆生
審判員 王三壽
2002年11月28日
書記員劉忠文
欲了解更多有關被剝奪政治權利者須遵守的規定,請參閱:
《公安機關對被管制、剝奪政治權利、緩刑、假釋、保外就醫罪犯的監督管理規定》
第十二條 公安機關應當向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宣布,在執行期間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安部製定的有關規定;
(二)不得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三)不得組織或者參加集會、遊行、示威、結社活動;
(四)不得接受采訪、發表演說;
(五)不得在境內外發表、出版、發行有損國家榮譽、利益或者其它具有社會危害性的言論、書籍、音像製品等;
(六)不得擔任國家機關職務;
(七)不得擔任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
(八)遵守公安機關製定的具體監督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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