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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維權律師面臨吊銷執照凸顯中國法治倒退

2010年04月20日

2010年4月22日,北京市司法局將就吊銷北京律師唐吉田和劉巍的律師執照事宜舉行聽證會。司法局採取這一行動是因為四川瀘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投訴 他們“擾亂法庭秩序”。2009年4月27日,兩位律師在該法院對一名法輪功學員的二審中擔任被告的辯護律師。司法局指控兩位律師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 律師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第六項;該條款規定“擾亂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擾訴訟、仲裁活動的正常進行的”情節嚴重者將被吊銷律師執照。

唐吉田和劉巍否認瀘州法院的指控。劉巍告訴中國人權,當天在法庭門外隔著窗戶的旁聽民眾聽到他們的辯護呼喊過“冤啦!”,但她和唐吉田並沒有做任何可以構成擾亂法庭秩序的事。她說,事實上審判長李旭東反覆打斷她和唐吉田的辯護髮言,還使勁兒敲打法槌,明顯是在接受坐在前排一位中年男子用間斷性咳嗽和眨眼發出的各種暗示。

兩位律師在一份準備遞交北京市司法局聽證會的聲明(中國人權已將此聲明譯成英文,中文原文附後)中說,在當天開庭之前,審判長要求他們服從幾位拒絕透露身份的人要他們和旁聽民眾到法庭外接受“安全檢查”的命令。他們在聲明中表示,當他們走出法庭後,發現有更多不明身份者對著他們和旁聽民眾偷偷拍攝。

聲明表示,在整個庭審過程中,審判長有十幾次打斷辯護人的發言以及被告人的自我辯護和陳述。兩位律師說,由於他們的辯護不斷被打斷,使他們感到無法繼續下去,因此,他們交上了書面辯護詞後退出法庭。

北京著名維權律師江天勇告訴中國人權,唐、劉兩律師面臨的處罰代表了“自2009年北京司法局拒絕為包括唐、劉等許多律師更新執照所進行的打壓的升級”。他表示,北京市司法局的做法“極大地威脅著其他僅存的維權律師”。中國律師制度正在面臨這樣一個趨勢:“要麼成為官方道具,要麼正在走向死亡”。

江天勇認為,“通常只有經過人民法院終審裁定,構成故意刑事犯罪的律師才會被吊銷律師執業證。”他還指出,司法部頒佈不久、將於2010年6月實施 的《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可以使律師的任何法律行為成為受處罰的依據,即便是為當事人提供諮詢意見,讓其合法上訪,也可能被當成煽動教唆行 為而被處罰。

中國人權執行主任譚競嫦指出:“中國政府必須兌現其尊重獨立的法律職業的承諾,而不是不斷扼殺中國的維權活動,這才是實現真正法治的關鍵所在。”

中國人權敦促北京市司法局對瀘州法院的指控做出公正調查,並嚴格遵守中國相關法律規定,按照符合國際標準的公正有效的法律程序來處理這一案件。

附:

對北京市司法局吊銷我們律師執業証處罰的答辯1

     2010年4月12日,我們收到北京市司法局《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案件當事人聽証權利告知書》。此處罰案件針對的是2009年4月27日的瀘州市 中級人民法院一刑事案件庭審,審判長為李旭東,被告人為楊明,罪名為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實施罪,辯護人為劉巍(北京舜和律師事務所)和唐吉田(北京 安匯律師事務所),處罰內容為:“你擾亂法庭秩序,干擾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現擬給予你 吊銷律師執業証書”。                    
     人們認為,瀘州市中級法院根本未依照《人民法院法庭規則的規定程序》進行庭審,當天法庭內外的秩序非常混亂,審判員遲遲不進入法庭,審判長對法庭內旁 聽人員錄像的行為不予以制止,而且審判長十余次阻斷辯護人的發言,以至辯護人無法正常辯護,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受到嚴重的侵犯。                              
     2009年4月27日9時30分,被告人楊明涉嫌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實施案的第二審在瀘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9時30分整,旁聽人員近五六 十人坐在旁聽席上,由於座位有限,門外亦有幾十人隔著窗戶旁聽。二位辯護人准時就坐辯護席准備開庭,但遲遲不見審判長進入法庭。一刻鐘后,幾個身份不明人 員進入法庭,無理要求旁聽人走出法庭接受安全檢查,旁聽人員質疑他們不是法院的工作人員,要求其出示工作証件,遭到拒絕。那幾個身份不明的人員同時又強行 要求二位辯護人離開法庭,卻不給任何的理由,辯護人要求其出示工作証件也遭到其拒絕,甚至惱羞成怒,對辯護人大喊大叫。因為這幾個不明身份人員的違法行 為,審判長和法警沒有及時制止,致使法庭內成了幾個不明身份人的地盤,他們可以恐嚇辯護人,他們可以隨便驅趕旁聽人員,卻不需要出示任何理由。    
     后審判長李旭東帶幾個法警到辯護人面前,要求辯護人配合這些不明身份人的安排,李旭東也拒絕說出這些人的身份和要求辯護人離開法庭的理由。辯護人走出 法庭后,發現在樓梯的角落裡和樓層上,有幾個人對著辯護人和旁聽人員偷偷拍攝。這種偷拍的行為在法院是禁止的,但此時法警和法官對這種行為置之不理。                   
     開庭時,在旁聽席的有一位身份不明的男青年,在辯護人發言時,會多次站起來並在庭審現場走動,攝像頭對准辯護人進行拍攝,態度輕慢無理,甚至有挑舋之 意。二位辯護人要求審判長對這個違規現象進行說明,並要求阻止這青年人的拍攝,但審判長沒有任何的回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法庭規則》第九條, 第一款,“旁聽人員必須遵守下列紀律,不得錄音、錄像和攝影”。審判長對明顯違反庭審規則的事情不予以制止,放任其進行。                                       
    整個庭審過程中,審判長大約有十幾次打斷辯護人的發言及被告人的自我辯護和陳述,法庭辯護進行得非常的困難,不允許對証據質証、不允許對犯罪構成進 行分析、不允許對被告人行為性質進行分析、不允許對法律適用進行分析……隻允許核對公訴人提交的証據數量、隻允許被告人回答“是”還是“不是”。《中華人 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三十六條,“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的,其辯論或者辯護的權利應當依法保障”。第三十七條 “律師在執業活動中的人身權利不受侵犯。律師在法庭上發表的代理、辯護意見不受法律追究。但是,發表危害國家安全、惡意誹謗他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言論 除外”。  
    審判長試圖壓縮辯護人的辯護空間,他的法槌敲打得震耳欲聾,在每次審判長阻斷辯護人發言前,都會和坐在旁聽席的一個男士進行眼神的交流,或者在聽到 旁聽席這位男士的咳嗽聲時,審判長就有阻斷辯護人和被告人言論的行動。審判長數次阻斷辯護人發言,辯護意見無法完整表達,直至法庭辯護快要結束時,審判長 再次阻斷發言並斥責辯護人。審判根本不是在獨立的審判,法庭的秩序任何(I guess it should be “由”)旁聽人員來操作,為了維護辯護人的發言權利,為了維護法律的權威,為了使審判員明白 法律是不容許如此的踐踏,辯護人選擇和平退庭,並在退庭時交上書面的辯護意見。                                
     瀘州市中級法院作為一個公權力機關,本應當檢討自己的違法行為,然而非但沒有對自己的行為進行糾正,卻違背事實向北京市司法局投訴律師,這明顯是對律師的打擊報復。
綜上,本律師對自己在法庭上的行為做了如下的總結:          
     1、本律師依法不配合不明身份人的安排離開法庭是對法律的尊重,對法院獨立審判的尊重;《人民法院法庭規則》第2條。                      
     2、本律師要求法官制止旁聽人員錄音錄像,是對法庭秩序的維護;《人民法院法庭規則》第9條。
     3、本律師在法庭上的發言權是受法律保護;《律師法》第36條。          
     4、審判長嚴重侵犯律師的辯護權,律師有權利退庭以示法庭的違法。《律師法》第36條。
     瀘州中級法院在庭審中無數次的打斷我們辯護人的發言,隻是說我們的言論不適當,但自始至終沒有對律師的言行進行訓誡,對律師的行為沒有任何的處罰 決定,也就意味著律師沒有擾亂法庭秩序。依據刑事訴訟法161條,刑事辯護律師是否有擾亂法庭秩序,是由法院來認定的,當事人不服,是可以上訴的,但北京 市司法局卻越俎代庖,行使了法院的認定權限,也剝奪了律師對此認定上訴的權利,這種越權的行為是嚴重的行政違法行為。                               
    北京市司法局認為本律師“擾亂法庭秩序,干擾訴訟活動正常進行,情節嚴重”,沒有法律依據。根據《刑事訴訟法》161條、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184條、《人民法院法庭規則》第12條,“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包括:“哄鬧、沖擊法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審判人 員等”,本律師顯然沒有任何上述列舉的行為。因此,北京市司法局做出的“擬給予吊銷律師執業証書”的決定顯然是事實不清、法律依據不足。                                  
此致
北京市司法局

答辯人:唐吉田、劉巍
2010年 4 月 22 日

附:
1、《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法庭規則》
第二條 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案件時,合議庭的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的審判員主待法庭的審判活動,指揮司法警察維持法庭秩序。
第九條 旁聽人員必須遵守下列紀律:
    (一)不得錄音、錄像和攝影;
    (二)不得隨意走動和進入審判區;
    (三)不得發言、提問;
    (四)不得鼓掌、喧嘩、哄鬧和實施其他妨害審判活動的行為。
第十一條 對於違反法庭規則的人,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可以口頭警告、訓誡,也可以沒收錄音、錄像和攝影器材,責令退出法庭或者經院長批准予以罰款、拘留。
第十二條 對哄鬧、沖擊法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審判人員等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情節較輕的,予以罰款、拘留。
第十三條 對違反法庭規則的人採取強制措施,由司法警察執行。
第十一條 對於違反法庭規則的人,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可以口頭警告、訓誡,也可以沒收錄音、錄像和攝影器材,責令退出法庭或者經院長批准予以罰款、拘留。
第十二條 對哄鬧、沖擊法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審判人員等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情節較輕的,予以罰款、拘留。

2、《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第三十六條 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的,其辯論或者辯護的權利依法受到保障。

第三十七條 律師在執業活動中的人身權利不受侵犯。

     律師在法庭上發表的代理、辯護意見不受法律追究。但是,發表危害國家安全、惡意誹謗他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言論除外。

     律師在參與訴訟活動中因涉嫌犯罪被依法拘留、逮捕的,拘留、逮捕機關應當在拘留、逮捕實施后的二十四小時內通知該律師的家屬、所在的律師事務所以及所屬的律師協會
第四十九條 律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給予停止執業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處罰,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 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其律師執業証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會見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方式影響依法辦理案件的;
    (二)向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行賄,介紹賄賂或者指使、誘導當事人行賄的;
    (三)向司法行政部門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虛作假行為的;
    (四)故意提供虛假証據或者威脅、利誘他人提供虛假証據,妨礙對方當事人合法取得証據的;
    (五)接受對方當事人財物或者其他利益,與對方當事人或者第三人惡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權益的;
    (六)擾亂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擾訴訟、仲裁活動的正常進行的;
    (七)煽動、教唆當事人採取擾亂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決爭議的;
    (八)發表危害國家安全、惡意誹謗他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言論的;
    (九)泄露國家秘密的。

律師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其律師執業証書。
3、《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檢查規則》
第六條司法警察執行安全檢查時:
(一)對公訴人、律師等依法出庭履行職務的人員,應進行有效証件查驗和登記;
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一條 在法庭審判過程中,如果訴訟參與人或者旁聽人員違反法庭秩序,審判長應當警告制止。對不聽制止的,可以強行帶出法庭;情節嚴重的,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或 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罰款、拘留必須經院長批准。被處罰人對罰款、拘留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對聚眾哄鬧、沖擊法庭或者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八十四條  在法庭審判過程中,如果訴訟參與人或者旁聽人員違反法庭秩序,合議庭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對於違反法庭秩序情節較輕的,應當當庭警告制止並進行訓誡;
    (二)對於不聽警告制止的,可以指令法警強行帶出法庭;
    (三)對於違反法庭秩序情節嚴重的,經報請院長批准后,對行為人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四)對於嚴重擾亂法庭秩序,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當事人對人民法院罰款、拘留的決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復議申請可以直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通過作出罰款、拘留決定的人民法院 提出。通過罰款、拘留決定的人民法院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的,該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三日內,將申請人復議申請、罰款或者拘留決定書和有 關事實証據材料一並報上一級人民法院復議。上一級人民法院復議期間,不停止決定的執行。

1. 声明于4月16日首发于刘巍律师的博客,被21日修改后的新版本替代:http://blog.sina.com.cn/s/blog_4ddeff350100i4n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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