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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博會前夕馮正虎遭當局嚴密監控

2010年04月27日

中國人權獲悉,馮正虎自遭當局傳喚和抄家後,已被當局嚴密“保護”起來,幾乎失去與外界聯繫的自由,連前去看望他的人都要遭警方審查。中國人權目前正將《馮正虎的冤假錯案博覽會》的主要內容翻譯成英文,並將在網上公佈,以使國際社會對他目前的處境有更多瞭解。

中國人權於4月25日電話採訪了馮正虎。馮正虎告訴中國人權:“網上公佈《馮正虎冤假錯案博覽會的規劃啟事》後,他們就更加緊張起來,我連電話都受到干擾” 。由於馮正虎的電腦被警方抄走,電話成為他與外界聯絡的唯一途徑。而當局對他的全天候監視從他獲准回國後就已開始,“從3月份開始,他們在我家門口安排五個人一組,24小時輪值看著我”。

4月18日,馮正虎在網上發表《馮正虎冤假錯案博覽會的規劃啟事》, 表示將在官方舉辦上海世博會之際,把個人經歷的12件典型案例拿出來展覽,以此“展示上海的司法狀況”。19日午夜,馮正虎被上海警方傳喚,傳票上稱其 “侮辱誹謗他人”,直到次日凌晨才獲釋。同時,警方抄走了他家包括4台電腦、掃瞄機、調制解調器、打印機等在內的27件物品。警方還威脅說,他的博覽會性 質是“敵對”的,可以讓他像高智晟一樣消失。

另外,中國人權從上海訪民處獲悉,當他們前去探望馮正虎、在他家小區門口登記時,門衛立刻打電話叫來警察。警察告訴他們:“現在馮正虎屬於‘國際名人’,我們要保護他的安全,要見他的人,我們都要審查”。警車要將他們帶到派出所,而且並不保證審查完了就可以讓他們見到馮正虎。

馮正虎在採訪中表示,他“希望這種狀況馬上結束。這種狀況對我來說是一種人權侵犯” 。他說:“好端端的世博會,大家快快樂樂的,但要限制一些人的自由,而且公民財產無緣無故被扣留。我希望上海當局盡快改變這種對自己很不利的影響”。他同 時感謝海內外關心他的民眾和國際媒體。

馮正虎原是一名經濟學者,2001年被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以“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罰款40萬元人民幣(約合美元$58,500); 當局指其製作的一本電子書未獲出版許可。出獄後,他成為上海活躍的維權人士,傳播普及法律知識,幫助訪民通過法律途徑尋求公道,為此屢遭當局打壓。他在先 後8次被中國當局拒絕回國後滯留日本成田機場,抗爭92天,終於在2010年2月12日重返上海。這一事件使他獲得很高的國際知名度。

中國人權執行主任譚競嫦指出:“馮正虎的‘冤假錯案博覽會’是對上海世博會的中國主辦方、所有的外國贊助商和參與者的一個呼籲,要讓他們瞭解到世博會的主題是讓全中國人民實現‘讓生活更美好’。中國人權敦促國際社會支持像馮正虎這樣朝著實現這一目標而努力的維權人士。”

中國人權採訪馮正虎的電話通話記錄

採訪日期:2010年4月25日

問:上海世博會即將開幕,您公佈《馮正虎的冤假錯案博覽會》《馮正虎冤假錯案博覽會的規劃啟事》後遭到抄家,目前也不能上網了,對此您有什麼話要和大家說嗎?

馮:希望這種狀況馬上結束,這種狀況對我來說是一種人權侵犯,我的東西(包括電腦等)全都抄家拿掉了,也沒有合法的手續。對我帶來不方便。除了一些 國外主流媒體可以見到我外,其他普通市民要見我非常不方便,需要登記,還有帶到派出所等等;手機受到干擾給我帶來很大不便;對我的自由也是有限制的。但 是,他們這樣做事,對上海市政府也會帶來不好的影響。

好端端的世博會,大家快快樂樂的,但要限制一些人的自由,而且公民財產無緣無故被扣留,我希望上海當局盡快改變這種對自己很不利的影響。我也感謝在這當中海外和國內的很多民眾,還有國際主流媒體的關心,希望這樣狀況很快結束。

比如說,我的手機受到干擾非常厲害,前天星期三香港電視台到家裡採訪我時,把這樣的鏡頭也錄製下來。所以我希望上海當局改變這樣做法。

問:除了媒體還能夠到您家裡採訪,普通市民方便和您見面嗎?

上海的普通市民到我家很麻煩,需要登記,還有到派出所,我這裡不是政府官員要地,不明白,要這麼“嚴格保護”嗎?我希望本人做一個普通人,讓市民大大方方和我見面,但是,我也不希望看到給探望我的普通市民帶來不便,甚至受到當局的打壓。

問:“保護”這麼嚴格,與您的《馮正虎冤假錯案博覽會的規劃啟事》有直接關係嗎?

他們把我“保護”這麼久,在沒有公佈《馮正虎冤假錯案博覽會的規劃啟事》之前,他們就這樣“保護”。從3月份開始,他們在我家門口安排五個人一 組,24小時輪值看著我。當我外出時,他們接到上級命令一定要跟著我。他們把我看得這麼嚴,是為了“保護”我的安全。根本沒必要的,這樣是限制我的自由, 給我帶來不方便。後來網上公佈《馮正虎冤假錯案博覽會的規劃啟事》後,他們就更加緊張起來,我連電話都受到干擾,但是,希望上海當局不要這麼緊張啊。

問:最後,自從您的《馮正虎冤假錯案博覽會的規劃啟事》公佈後,您本人最想和大家說點什麼呢?

馮:我想,它將會對社會有一個好的促進作用。溫家寶總理也一再提到“公平正義比太陽還要有光輝”、“讓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嚴”,這就是最終 要解決司法公正的問題,同時反映中央高層也有這樣正確的理念。司法不公確實是我們中國的一個大問題,而且我本人親身經歷的那麼多問題,那麼多案例,在國內 也是比較遺憾的,這些案子都涉及一些基本的出版自由、言論自由、網絡自由等等。我把12件典型案例公佈出來,我認為對我們的司法是一個促進,是有社會意義 的。

問:謝謝您。您多保重。

馮:不客氣,讓大家放心,我不方便上網,通過你們的傳播,我的安全應該沒有問題,感謝大家對我的關心。

問;好的,謝謝!


馮正虎冤假錯案博覽會的規劃啟事

司法不作為,司法不公正,都是司法不依法的結果。連法官都不敬畏法律,即使中國的法律制度已基本完善,也僅是紙面上的裝飾品,現實生活中沒有絲毫權 威,不如上級領導的一句話。司法不依法,社會的善惡是非就沒有最低標準,公平正義與做人的尊嚴就無法得到最後保障,好警察、好官員也不得不作惡,法官自己 也會淪 落為權貴的婢女。

在官方舉辦上海世博會之際,馮正虎舉辦個人的冤假錯案博覽會,在自己經歷的許多案件中推舉出12件典型案例來展示上海的司法狀況。中共上海市委書記 俞正聲 先生接受中央及上海媒體採訪時說:“我們迎接世博會,不是用一個十全十美的上海來迎接,這是不可能的,那不是真實的上海。真實的上海有她前進的一面,有她 好的一面,也存在困難和問題。”上海司法不公正的案件如同很多破舊房子一樣,都是上海髒的、破的東西,是需要努力消除的。

馮正虎的冤假錯案博覽會分六個展區:1. 人身自由;2. 出版自由;3. 網絡自由;4.言論自由;5. 保護私產;6. 司法不作為。茲將本博覽會的規劃公佈於眾,請公眾參與、監督、協助。

一、宗旨:公平正義比太陽還要有光輝,要讓老百姓活得更有尊嚴。

二、目標:揭露冤假錯案,消除司法不公,維護憲法法律,保障公民權利。

三、方法:講真相、講正義、講法律。

四、參與者:原告、被告、法官、律師、公眾、媒體。

五、被侵權方的後援:律師辯護團、評審顧問團、公民關注團

1. 律師辯護團:聘請京滬兩地10位律師依法催促法院立案,分別出庭代理訴訟。

2. 評審顧問團:聘請50-100人社會賢達、知名人士,其中15%的名額為海外華人。公開評論審議冤假錯案博覽會上展示的典型案例,督促司法公正。

3. 公民關注團:自由圍觀,公開言論,人數開放,網上登錄。關注與督促司法公正,是每個公民的權利與義務。今天幫助其他公民糾正冤假錯案,就是為了保障明天自已不遭受冤假錯案。

六、展覽場地:案件管轄的法院、互聯網及媒體、研討會場。具體場地另行公佈。

七、工作人員:主辦人、召集人、新聞發言人、若干名志願者。

八、活動費用及來源:

1. 主要費用開支:訴訟費、律師費、資料印製郵寄費、網站製作維護費、案例研討會議費、辦公差旅費。

2. 自籌經費:個人及團體的捐款資助,展示的案件勝訴後所獲賠款的20%用於博覽會的活動開支。

九、開館期間:2010年4月25日至12月24日(聖誕之夜)。特別告示:如果馮正虎的冤假錯案糾正了,馮正虎的冤假錯案博覽會就會提前閉館。

護憲維權工作室

2010年4月18日上海

馮正虎的聯繫方式:
地址:上海政通路240弄3號302室 郵編:200433
電話:021-55225958 手機:13524687100 Email:fzh999net@gmail.com


馮正虎的冤假錯案博覽會

上海的司法公正嗎?上海五顏六色的經濟繁榮、豪華氣派的高樓大廈,能遮掩上海司法的落後嗎?上海市民馮正虎十年的親身經歷就是一個最好的見證。

或許,上海很少有人能獲得這樣一個難得的機會,把上海市許多司法機關親身經歷一遍,而馮正虎有幸遭受冤獄,正好可以作為一個社會科學的研究者實地觀 察與研究上海行政和司法的現狀。自從馮正虎2000年11月13日因《上海日資企業要覽(2001年版)》中文版一書編輯出版而遭遇冤獄後,馮正虎經歷 的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有:上海市新聞出版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看守所、上海市新收犯監獄、上海市提籃橋監獄、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人民檢察院、上海市 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院、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上海市盧 灣區人民法院、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上海市閘北區人民法院、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上海市楊浦區檢察 院、公安分局及拘留所、上海市崇明縣人民法院及公安局、上海市寶山區檢察院。不包括信訪中共上海市委信訪辦及政法委、上海市人大信訪辦及內務司法委員會等 相關機構。

馮正虎所經歷的主要案例(12件):

一、 馮正虎因行使公民出版自由權利而遭受三年冤獄的刑事申訴案(2000年11月13日)

《上海日資企業要覽(2001年版)》中文版(ISBN7-900609-33-4,同濟大學出版社出版)、《中國日系企業要覽(2001年版)》 日文版(ISBN 4-931548-98-9,日中展望出版社出版)是中日兩國第一本研究與介紹中國日資企業、對華投資與貿易的日本企業以及上海市區縣及主要產業的電子工 具書,編制技術是最新的,填補了國內對日資企業信息研究的一個空白。上述電子出版物的出版後受到中日兩國有關機構領導人、企業、新聞媒體及讀者的一致好 評。天倫公司作為留學回國人員企業應邀免費參加2000年10月24日~28日第二屆上海國際工業博覽會——2000年高新技術成果展,展示上述電子出版 物。

但是,在博覽會落幕後的十五天,一個悲慘的命運降於天倫公司與馮正虎。同樣這兩本正版電子出版物卻使馮正虎與上海天倫諮詢有限公司陷入一場冤獄。 2000年11月13日,馮正虎被上海市公安局查禁支隊以“非法經營罪”刑事拘留,接著就是逮捕、判刑。2001年6月,馮正虎被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一審以“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與上海天倫諮詢有限公司並處罰金40萬元。馮正虎不服提起上訴,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2001年8月終審維持原判。

馮正虎編著、同濟大學出版社出版,編輯單位上海天倫諮詢有限公司銷售了226本自己擁有著作權的作品,銷售金額合計人民幣7.8萬餘元,而且均已 依法納稅。這個案由使馮正虎遭受三年刑罰,這是千古奇冤,也是聞名天下的上海醜聞。2003年11月12日馮正虎刑滿釋放後繼續申訴,但上海市高級人民法 院對馮正虎關閉司法救濟的大門,一再拒絕馮正虎的再審請求,致使這個冤案一直維持至今。

本案的裁決顯然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五條 (出版自由)、《著作權法》第十條(著作權人的權益)、《公司法》第五條(依法自主經營)、《刑法》第三條(罪刑法定原則)及《國務院出版管理條例》第五條(政府保障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權利)。

本案當事人:馮正虎。承辦單位:上海市公安局治安總隊查禁支隊、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本案涉及中國公民自由出版權利、著作權人的權益及人身自由權利的問題。

本案訴求:撤銷上海法院違憲違法的判決(2001滬二中刑初字第69號)與裁定(2001滬高刑終字第127號),宣判馮正虎享用憲法法律規定的 公民權利是無罪的,保障馮正虎的合法權益,判決賠償義務機關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對受害者上海天倫諮詢有限公司及馮正虎作出賠償。

本案管轄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二、馮正虎就不准許出版《上海日資企業要覽》的案由狀告上海市新聞出版局的行政申訴案(2004年10月20日)

上海市新聞出版局2000年6月14日的批覆侵犯了馮正虎、上海天倫諮詢有限公司、同濟大學出版社的出版權益,這是導致馮正虎冤案的起因。馮正虎於 2004年10月20日向上海市盧灣區人民法院起訴上海市新聞出版局,認定其批覆沒有法律依據,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上海市盧灣區人民法受理本案,但作 出了一審的錯判,居然以紅頭文件來取代法律。然後,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的法官在二審時迴避上訴人馮正虎訴狀提出的原審法院(上海市盧灣區人民法院)審 判不公正的實體問題,上海市新聞出版局也沒有在法律規定時限裡對上訴人馮正虎的訴狀作出辯駁,道理輸了就索性剝奪上訴人馮正虎的訴權。上海市第一人民法院 撤銷一審判決,但同時作出更加荒唐的判決,不顧當事人坐牢三年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事實,以當事人超過訴訟期限的理由剝奪當事人的訴權。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對 馮正虎關閉司法救濟的大門,一再拒絕馮正虎的再審請求,致使這個錯案一直維持至今。

本案一審是實體審判的錯誤,二審是程序審判的錯誤。

本案一審的錯判顯然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五條(出版自由)、《中華人民共和著作權法》第十條(著作權人的權益)、《國務院出版管理條 例》第五條(政府保 障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權利)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行政部門無權自行設定行政許可)、《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 十三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的依據是法律法規及合法的規章)、《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法律高於法 規、規章)、國家新聞出版署1997年10月10日《圖書、期刊、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重大選題備案辦法》(備案不是審批)。

本案二審的錯判顯然違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三條(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起訴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間不計算在訴訟期間內)。

本案原告:馮正虎。被告:上海市新聞出版局。第三人:同濟大學出版社

本案涉及中國公民出版自由權利與訴權的問題。

本案訴求:撤銷上海市盧灣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書、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05)滬一中行終字第20號行政裁定書,撤銷上海市新聞出版 局的滬新出[2000]電子第047號批覆。

本案管轄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三、馮正虎就服刑人員遭受虐待的案由狀告上海市提籃橋監獄的行政申訴案(2005年11月7日)

馮正虎在上海市提籃橋監獄服刑期間因不服判決、依法申訴受到了歧視及不公正的待遇,甚至遭受虐待。更為嚴重的是在上海市提籃橋監獄第六監區的嚴管室 裡遭受56天體罰虐待的處罰,侵犯馮正虎的生命、健康及人格尊嚴等其它人身權。而且,上海市提籃橋監獄至今仍扣留馮正虎的日記本等私人物品。

服刑人員在監獄中被限制人身自由,這表明他(她)已受到《刑法》規定的懲罰,依法剝奪了服刑人員的人身自由權。但是,服刑人員的其他人身權仍然受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監獄法》及其它法律法規的保護,他們的生命、健康及人格尊嚴都是不可以侵犯的。因此,馮正虎在監獄中與所有被判刑的犯人一樣應 當受到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罰,但是馮正虎的生命、健康及人格尊嚴等其它人身權及財產權依然是受法律保護,是不可以侵犯的。

本案的事實已表明,監獄警察在執行公務時間所行使的處罰行為已經侵犯原告馮正虎的其他人身權與私人財產。或許,某些法官分不清楚上海市提籃橋監獄是 司法機關,還是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可以不受《行政訴訟法》的制約,但是監獄是執法機關,隸屬於司法部、司法局,這個“司法”不是法院那個“司法”,這是 行政學的基本常識。

馮正虎於2005年11月7日向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被告上海市提籃橋監獄正式道歉,並賠償56元人民幣,退還馮正虎被扣留的 私人物品。但是,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作出了不受理本案的錯誤裁定,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也作出了維持錯判的終審裁定。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對馮正虎關閉 司法救濟的大門,一再拒絕馮正虎的再審請求,致使這個錯案一直維持至今。

本案的審理顯然違背《行政訴訟法》第二條(公民的行政訴訟權)、第十一條(行政訴訟及行政賠償訴訟受案範圍)第二項(對財產扣留等強制行政措施不服)、第八項(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公民的行政賠償權)。

本案原告:馮正虎。被告:上海市提籃橋監獄。

本案涉及中國監獄在押人員的其他人身自由權利與財產權的問題。

本案訴求:依法撤銷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2005虹受初字第36號)、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2005滬二中受終初字第 151號),要求上海市提籃橋監獄正式道歉,並賠償56元人民幣,退還馮正虎被扣留的私人物品。

本案管轄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四、馮正虎就護憲維權網被封的案由狀告上海方瑞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的民事訴訟案(2007年3月20日)

2007年2月17日,上海市閘北區人民法院管轄區的上海方瑞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單方面違約,擅自中斷出租已由馮正虎簽約購買的虛擬服務器,導致馮 正虎的護憲維權網fzh999.com(備案序號:滬ICP備07002309號)被封閉。雙方協商無效,馮正虎就以一般買賣合同糾紛的案由,於2007 年3月20日向上海市閘北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該院立案室沈偉俊法官當即接受了馮正虎的起訴狀及其證據資料,並出具收據。

閘北區法院收到馮正虎的起訴狀起,至2007年10月10日馮正虎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起訴,已逾兩百天,閘北區法院既沒有立案通知當事 人,也沒有裁定不予受理。當事人用郵政特快專遞多次向閘北區法院院長錢錫青告知,並一再提出訴訟,但閘北區法院法官不予理睬,耍賴到底,非法剝奪當事人的 公民權利。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也推諉敷衍,至今未受理。

本案的審理顯然違反《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 當事人;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司法不作為致使原告的合法利益得不到《合同法》、《消費者 權益保護法》的保護。

本案原告:馮正虎。被告:上海方瑞信息技術有限公司。

本案涉及公民網絡自由及財產權的問題。

本案訴求:判決被告履行合同義務,開通原告的網站(護憲維權網)fzh999.com,並保證在合同期內不再發生此類沒有法律依據的擅自封網行 為;判決被告賠償原告人民幣1960元,補償原告的網站(護憲維權網)fzh999.com被告無理無法又不事先通知原告封網一個多月(2007年2月 17日至2007年3月20日)所造成的經濟損失。(當時的訴求)

本案管轄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五、馮正虎就天倫諮詢網被封的案由狀告新網公司的民事訴訟案(2008年8月19日)

2008年3月14日是什麼日子?在網絡上是一陣殺戮,天倫公司網站就是在這天無辜地犧牲的。不知誰下達的格殺令?中國最大的網絡服務運營商(新網公司 http://xinnet.com)也積極參與這次封殺行動,連與它有九年客戶關係的企業網站也格殺勿論,沒有反黨反政府內容純屬商品業務介紹的網站 難免一劫。新網公司告訴被害者,是天津市公安局網管處下的封殺命令,但是天津市公安局網管處的警官告訴被害者,他們指定的封殺名單裡沒有天倫公司的網站 http://www.tlchina.com 備案序號:滬ICP備05057996號)。無論是誰,濫殺無辜的行為必須受到法律追究,並對被害者予以 賠償。任何一個法治國家的法院理應承擔依法仲裁的司法責任。

天倫公司訴訟代理人馮正虎於2008年8月19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狀告新網公司的侵權行為。但是,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的 司法依據不是法律,而是領導的指示。領導不表態,法官不敢受理,嚴重違背法律規定的立案受理期限,侵犯當事人的訴權。所以,馮正虎於2008年11月 18日用郵政特快專遞(EMS編號:EX569176840CN )依法向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依法立案或裁定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立案處理,秉公司法,保護原告的合法權益。但是,上海市高級 人民法院至今沒有回覆。

本案的審理顯然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 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司法不作為致使原告的合法利益得不到《中華 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保護。

本案原告:上海天倫諮詢有限公司。原告訴訟代理人:馮正虎。被告:北京新網數碼信息技術有限公司。

本案涉及公民網絡自由及財產權的問題。

本案訴求:判決被告履行合同義務,開通原告的網站(天倫諮詢網)tlchina.com,並保證在合同期內不再發生此類沒有法律依據的擅自封網行 為;判決被告賠償原告人民幣8400元人民幣,賠償原告的網站(天倫諮詢網)tlchina.com被被告無理無法又不事先通知封網七個月(2008年3 月14日至2008年10月6日)所造成的經濟損失。(當時的訴求)

本案管轄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六、馮正虎就作者無權出版自己作品《日本企業》的案由狀告上海市新聞出版局的行政申訴案(2008年3月10日)

馮正虎與上海天倫諮詢有限公司共同創作的新作《日本企業(2007-2008年版)》中文簡體版(上海版權局作品登記號:09-2007-A- 248),是國際上第一本全面介紹日本企業的中文版日本企業信息大全。本書介紹3萬餘家日本企事業單位以及日本47個省級地方的最新概況,還編著了對日經 濟合作與競爭的必備知識,完整地反映了日本企業的現狀以及日本對華投資貿易的現狀。

作為《日本企業(2007-2008年版)》中文簡體版電子出版物的著作權人,根據中國特色的辦事方式,這部作品製作完工後,向中國官方的版權局 進行作品登記,獲得上海版權局的作品登記證書,以此證明馮正虎與上海天倫諮詢有限公司是本書的著作權人。但是,這樣一本有益於中國經濟發展的創新之作於 2007年9月製作成品,經歷近五個月的上海市新聞出版局的行政審批申請及國家新聞出版總署的復議,作者仍未獲得《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人的出版權利。新聞 出版行政部門的行政不作為及侵權規定,致使中國公民的作品無法在中國出版發行,侵犯了中國公民的自由出版權利與著作權人的權益。

2008年3月10日,馮正虎與上海天倫諮詢有限公司向上海盧灣區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法院受理立案後,受到官方的壓力,4月13日簽發了一個 荒唐的不立案裁定書。馮正虎上訴後,6月10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維持錯誤。本案尚未提起申訴,準備近期依法向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申訴。

本案的錯判顯然曲解《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中規定的人身權、財產權範疇,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五條(出版自由)、《著作權法》第十條 (著作權人的權益)、《國務院出版管理條例》第五條(政府保 障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權利)及國家新聞出版總署的《電子出版物管理規定》第八條、《圖書、期刊、音像製品、電子出版重大選題備案辦法》第三條第十五 款。

本案原告:馮正虎、上海天倫諮詢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市新聞出版局

本案涉及中國公民出版自由權利與著作權的問題。如果我們勝訴,我們可以自由地出版發行自己的作品。這就意味99.999%的中國公民與我們一樣, 馬上可以真正享有出版自由權利與著作權人的權益,自由地創造自己的作品、發行自己的作品,不再恐懼因行使自己的權利而遭受懲罰。從此,中國公民就進入真正 享有出版自由權利的時代。

本案訴求:撤銷上海市盧灣區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2008)盧行初字第12號],撤銷上海市新聞出版局《關於對馮正虎、上海天倫有限公司〈關於 〈日本企業〉中文簡體版電子出版物的出版許可及備案的申請〉的答覆》,依法保護《日本企業(2007-2008年版)》中文簡體版一書著作權人的人身權和 財產權。

本案管轄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七、馮正虎就非法禁止公民出境的案由狀告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的行政訴訟案(2008年5月26日)

2008年5月22日下午,馮正虎在上海浦東機場辦理完登機及行李託運手續,準備乘坐16:30飛往日本的東方航空公司271航班,但在辦理出入 境手續時被告中國浦東出入境邊防檢查站警察阻止馮正虎出境,侵犯了馮正虎的合法權益。被告阻止馮正虎出境時,沒有向馮正虎出具浦東出入境邊防檢查站的書面 禁令,僅提供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致馮正虎的決定書傳真件,其決定書內容是3月20日法院簽發的關於法院限制馮正虎出境的決定書,但是馮正虎本人從未收 到法院的該決定書原件,也未被法院告知該決定書的內容。

這份所謂的法院《決定書》真偽還需要鑑定,因為至今馮正虎與浦東出入境邊防檢查站警察都未見到原件。而且,上海市第二級人民法院至今都未向馮正虎告 知有這麼一回事,或許是法院個別部門或個別法官的惡作劇,是徇私枉法的私人行為。中國法律沒有規定:未繳納刑事案的罰金,可以限制出境。事實上,馮正虎 既沒有拒絕交納罰金,也沒有逃避交納罰金。馮正虎2003年11月冤獄服刑期滿後,就經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局的批准獲得護照,而且被禁止出境之前已有 14次出入境,正常依法出國回國。

馮正虎不是犯罪嫌疑人,沒有未了結民事案件,沒有服刑,沒有勞動教養,也不是國務院有關主管機關認定的危險人物。而且,馮正虎持有的出境證件全部合法齊全。所以,馮正虎依法可以出境,出入境邊防檢查站以及所有部門,包括法院都無權限制原告出境。

馮正虎於5月26日向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提起狀告浦東出入境邊防檢查站的行政起訴,但浦東法院未立案也未裁定,7月8日馮正虎依據《最高人民 法院關於行政案件管轄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的規定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8月11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告知該法院的決 定,依據上述規定第三條第一項,要求浦東法院依法處理,並認為這一口頭的告知也具有法律效力。從此,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與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就在 本案的受理過程中互相推諉,均不受理本案。馮正虎於2008年11月20日用郵政特快專遞(EMS編號:EX569176875CN )依法向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至今也沒有回覆。

本案的行政、司法顯然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案件管轄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的規定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管理法》。

本案原告:馮正虎。被告: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中國浦東出入境邊防檢查站)

本案涉及公民出境的自由人身權利。

本案訴求:撤銷被告阻止原告出境的行政行為,依法准許原告出境,賠償原告上海至日本東京的往返機票壹張。

本案管轄法院: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原告考慮撤訴的理由:原告的基本訴求已達到,並於2009年4月1日獲准合法出國。

八、馮正虎就不服行政拘留的案由狀告上海市楊浦區公安分局的行政訴訟案(2008年10月6日)

2008年6月5日上午9:00左右,馮正虎被上海市公安局楊浦分局治安支隊以涉嫌“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案由傳喚並抄家,扣留了4台 電腦、5個U盤、6月4日編寫的最新一期《督察簡報》509冊、《上海司法不公正的見證------不服上海法院裁決上訪申訴案件彙編—第1集》(以下簡 稱彙編)壹本。當日晚上10:00左右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因你於2007年12月18日至今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 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決定對你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處罰。”並且,收繳彙編壹本。4台電腦、509冊第12期《督察簡報》等其他 扣留物品都已依法退回。馮正虎編寫與公開這本彙編的事實卻被誣陷為違法行為,上海市公安局楊浦分局以此案由處罰馮正虎。所以,上海市公安局楊浦分局的行政 行為不僅沒有法律依據,而且是違背憲法法律,嚴重侵犯公民的法定權利。

在本彙編的原始稿件上,都有107個作者的真名實姓的署名。而且,彙編中的每一頁《不服上海法院裁判上訪申訴簡表》都已明白無誤地告知:“凡自願 填寫本簡表的申訴上訪者均對上述內容的真實性負法律責任,同意本簡表在護憲維權網上公開及彙編於《不服上海法院裁判上訪案件彙總》資料中,一併向司法監督 部門反映。”馮正虎可以提供許多證人證詞,證明馮正虎的行為是合法的,有益社會的發展,有益中國法治化的建設。收閱本彙編的中央領導人胡錦濤、吳邦國、溫 家寶等人、上海領導人俞正聲、韓正、劉雲耕等人、中國知名律師莫少平、李勁松、李蘇濱、程海、楊紹剛等人都可以作為馮正虎的證人。與本案有利益關係的本匯 編其他106名作者(信訪人)都可以作為本案第三人或證人出庭作證,上海市公安局楊浦分局的違法行政行為不僅侵犯原告的合法權利,也同時侵犯了其他106 名公民的言論自由、控告申訴的法定權利。

上海市公安局楊浦分局局長及其本案承辦人警察應該能讀懂中國憲法及中共十七大的政治報告。他們應當牢記,言論自由、申訴權、監督權是中國公民的法定 權利。他們對馮正虎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滬公楊行決字(2008)第200800978號)、收(追)繳物品決定書(滬公楊行繳[2008]第173號) 的具體行政行為是違法的,嚴重侵犯馮正虎的公民權利,同時也侵犯了本彙編中其他106位申訴人的公民權利。

馮正虎於2008年7月23日向上海市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2008年9月23日收到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決定書(楊府複決 字(2008)第22號)後,於2008年10月6日用郵政特快專遞(EMS編號:EX002371826CN)依法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 訴訟。但是,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至今未立案,也未將本案轉送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

本案原告依據的法律及規章:《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42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案件管轄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的規定及《中華人 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五條、第四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一百零七條《信訪條例》第二條、第三條、第四十條、中共中央、國務 院頒布《關於違反信訪工作紀律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關於違反信訪工作紀律處分暫行規定》相關條款。

本案原告:馮正虎。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楊浦分局(法定代表人:陸勇華局長)

本案涉及中國訪民言論自由權,直接關係到原告及本彙編其他106個公民的權利,間接關係到所有公民的言論自由權、申訴權、控告權、監督權及人大代表的權利、網絡媒體輿論的監督權。

本案訴求:依法撤銷上海市公安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滬公楊行決字(2008)第200800978號)、收(追)繳物品決定書(滬公楊行繳 [2008]第173號),追究被告的錯案賠償責任。

本案管轄法院: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九、馮正虎就非法軟禁公民的案由狀告上海市公安局的行政訴訟案(2009年1月3日)

2008月12月16日至12月21日上午,一輛停在馮正虎家樓門口的牌號滬EC2565的黑色小車成了警察晝夜棲居的崗亭,白天一組三人由民警 小葉帶隊,晚上一組也是三人由張警長帶隊,他們都在執行上海市公安局楊浦區分局國保警察沈國良同志的指令:強行限制馮正虎的人身自由,阻止馮正虎赴京申 訴。2008年12月18日上海市公安局的國保警察小張與沈國良一同出現案發現場,參與本案的具體行政行為,表明上海市公安局的國保部門是這起事件的責任 部門。

馮正虎受到警察的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日,就向民警小葉提交馮正虎的三份致最高人民法院的申訴狀、一份致中國公安部的國家賠償申請復議書以及晚上赴 京的特快列車票複印件,並由小葉警察轉交給他的領導。這一做法明確表明:馮正虎是依法去北京最高法院申訴的,誰敢阻擾,誰就違法。但是,國保警察沈國良 及他的上級領導知法違法,繼續實施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2008年12月18日,馮正虎要去上海市公安局信訪辦、上海市政府信訪辦、中共上海市政法委信訪 辦、紀委信訪辦、上海市檢察院信訪辦上訪舉報,也遭到強行攔截。本案的詳細事實已在《走向北京》一文中記載,所有出場的人物均是本案的證人。

上述警察的具體行政行為嚴重侵犯了馮正虎的人身權。而且,無論在執法程序上,還是實體上都是違法的。每一個公職人員,包括警察在職務時間內的行為已 不是個人行為,他(她)必定會為自己的違法行政行為承擔相應的個人責任,同時,他(她)所屬的行政機關也應當為他(她)的職務時間內的行為要承擔法相應 的法律責任。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及其他行政法規所規定的。因此,馮正虎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馮正虎於2008年12月22日向上海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2008年12月27日馮正虎收到上海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申訴不予受理決定書(滬府 復不字(2008)第140號)後,依據《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第十八條,於2009年1月3日用郵政特快專遞(EMS編 號:EX568972405CN)向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至今未立案,也未收到不立案裁定書。

本案原告依據的法律規章:《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憲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立法法》第八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 三條、《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二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信訪條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百九十三條、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 第四十條、《信訪條例》第十八條、第四十條、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違反信訪工作紀律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第八條、 《關於違反信訪工作紀律處分暫行規定》第八條、第九條。

本案原告:馮正虎。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法定代表人:張學兵局長)。

本案涉及公民的人身自由權、申訴權、控告權。

本案訴求:依法確認被告所屬警察強行限制原告人身自由、阻止原告赴京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訴、強行攔截原告走訪上海黨政機關信訪辦的具體行政行為是違法行為。

本案管轄法院: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十、馮正虎就非法綁架拘禁的案由狀告上海市政府信訪辦的行政訴訟案(2009年5月8日)

2009年2月15日下午2:20分許,馮正虎與上海市民崔福芳等人赴北京與律師約談,正走近北京西城區阜成門外大街國賓酒店的十字路口,忽然遭到 十幾位素不相識的陌生人猛速把馮正虎包圍起來,馮正虎與他們反抗中衣服被撕壞,最後被強行押上停在十字路口的一輛面包車(牌號:滬B49726)上,其 中7名綁匪一同上車。上車後,馮正虎知道他們均是上海市政府駐京辦、上海市政府信訪辦的工作人員。晚上6:30許,馮正虎被轉押上商車(牌號:京 JP8996),這些綁匪把我們移交給隨車而來的三名穿制服的警察,由他們押送我們乘T103次(晚上20:08分發車)回上海。

2月16日 上午9:00火車抵達上海,馮正虎又被押上停在站台上的面包車,直接被送進府村路500號上海救助站,關押在四周鐵柵窗的羈押室,等候發落。中午 11:30許,五角場派出所警察葉驕驅車將馮正虎送進五角場派出所。晚上9:30許,五角場派出所李副所長指示警察將馮正虎轉押於海軍東湖招待所508室 (地址:上海市國權路24號),從此馮正虎就在上海被秘密非法監禁了。2009年3月19日晚上,馮正虎又被轉移至上海客來登賓館105室(地址:上海市 長海路506號)。

信訪辦工作人員明確告知馮正虎:這是政府的行為,是領導指示的。綁架及非法拘禁的官方理由:馮正虎在北京一起走路的同行裡有上訪人員。上海市政府信 訪部門以這樣理由就可以隨意綁架與長期非法拘禁一個公民。2009年3月25下午5:15分,馮正虎終於被釋放,結束了四十一天非法拘禁的囚犯生活。進 “黑監獄”沒有任何手續,出“黑監獄”也不明不白,一名國保警察李科長悄悄地驅車送馮正虎回家。

上述政府信訪工作人員及警察的具體行政行為已嚴重侵犯了馮正虎的人身自由權利。而且,無論在執法程序上,還是實體上都是違法的,甚至還是犯罪。

馮正虎於2009年5月8日在日本用郵政特快專遞向上海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復議。上海市人民政府2009年5月19日回覆行政復議申訴不予受理決 定書(滬府復不字(2009)第112號)。馮正虎依據《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二)、第十四條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訴狀及其證據資料 已於6月16日用郵政特快專遞寄送(EMS編號:EF410411085JP),但法院至今未回覆。

本案原告依據的法律:《憲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七條、《立法法》第八條、《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百九十三條、第四十二條、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條、《身份證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警察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三條、《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規定。

本案原告:馮正虎。被告: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韓正 市長)。本案涉及公民的人身自由權。

本案訴求:依法確認被告所屬信訪辦、駐京辦工作人員在北京綁架原告及信訪辦僱用警察與保安人員在火車及上海秘密場所非法拘禁原告四十一天的具體行政行為是違法行為。

本案管轄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十一、馮正虎就非法禁止公民入境回國的案由狀告浦東出入境邊檢總站的行政訴訟案(2009年10月29日)

馮正虎是中國公民,持有中華人民共和護照、國內居民身份證,戶口居住地是上海市。2009年4月1日合法出國來日本短暫休養,6月7日回國遭到上 海浦東機場的警察的禁止入境,截住11月3日已連續八次被拒絕入境。不讓馮正虎回國,上海有關部門沒有出示任何書面文件,沒有任何法律依據,也沒有任何理 由,只是上級領導的口頭命令。領導的一句話,就可以讓一個中國公民無法回國。

2009年11月3日馮正虎第八次回國,他已回到上海浦東,第二天上海警察夥同日本全日空航空公司上海支店的職員動用暴力手段,將馮正虎強行拖上 日本飛機,綁架至日本。所以,馮正虎拒絕入境日本,堅守一個中國人的尊嚴,抗議上海違法官員侵犯人權,要求中國政府履行保護本國公民的責任,讓他回國回 家。並於2009年11月4日起露宿於日本東京成田國際機場第一空港南翼大樓入境審查大廳,至2010年2月3日,共計92天。每天睡在長椅子上,沒有洗 澡,最初幾天沒有食品,只能以自來水維持生命,後來依靠入境日本的中國大陸、香港、台灣民眾及海外華人、外國友人的食品空運援助以及捐款。馮正虎成了一個 不能回到自己國家的中國公民,一個上演了好萊塢電影《幸福終點站》真人版的悲劇人物。

最後,馮正虎在中國駐日大使館的幫助下回到自己的祖國。中國政府依法讓馮正虎回國,已在政治大局上糾正上海違法官員的錯誤,贏得民心與挽回國家的尊嚴。當事人受到傷害的善後問題應當通過司法途徑解決,這是法治社會中公平與正義的要求與做法。

馮正虎於2009年10月29日,用郵政特快專遞(EMS編號:EF393623180JP)從日本寄送我的訴狀及全部證據材料給上海市浦東人民法 院立案庭,就中華人民共和國浦東出入境邊防檢查站多次侵犯中國公民馮正虎回國權的違法行為,正式提出行政訴訟。馮正虎回國後,於2010年2月22日親自 去浦東法院,並當日又用郵政特快專遞(EMS編號:EE904036518CS)將《馮正虎確認狀 告浦東出入境邊檢站侵犯公民回國權一案的聲明》遞交浦東法院立案庭,以此證明:本案訴狀及授權委託書上籤名均是馮正虎的簽名。

但是,浦東法院至今未立案也未裁定不予立案。2009年3月31日馮正虎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案件管轄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的規定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本案原告依據的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邊防檢查條例》第八條。

本案原告:馮正虎。被告:中華人民共和國浦東出入境邊防檢查站(法定代表人:陸志桃站長)。

本案涉及中國公民的入境回國自由權利。

本案訴求:依法確認被告禁止原告入境回國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

本案管轄法院: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十二、馮正虎就其財產被超期扣押要求國家賠償的案由狀告上海市公安局的行政復議申訴案(2008年10月6日)

2000年11月馮正虎陷入一場冤案中,因編輯銷售一本有益於社會的電子書中文版《上海日資企業要覽(2001年版)》(ISBN 7-900609-33-4 中國同濟大學出版社)、日文版《中國日資企業要覽(2001年版)》(ISBN 4-931548-98-9 日本日中展望出版社)而被錯判為有罪,上海天倫諮詢有限公司被判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本書主編馮正虎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罰金人民幣十萬元。現在,本案 已是眾所周知的千古奇冤,但由於涉及一些辦錯案的部門利益,本案尚未平反,正在申訴中。

2008年3月20日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執行庭送達了執行本冤案的罰金通知書,要求申請人履行繳納罰金的義務。執行法官認為,尚未平反之前, 判決書還是生效的,而且,法律上沒有對刑事罰金有期限的規定。然而,馮正虎從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執行庭法官的執行複查中得到啟發。不必拘泥冤案的最後 平反,可以先從具體問題入手,逐一解決,依法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在2000年11月的冤案中,法院判決的處罰:馮正虎是有期徒刑與罰金,上海天倫諮詢有限公司是罰金。法院沒有作出沒收馮正虎或上海天倫諮詢有限 公司任何財產(包括被公安局扣留的物品)的處罰。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2001)滬二中初字第69號]、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書 [(2001)滬高刑終字第127號]都明文記載了這個裁決事實。因此,依照中國法律,法院終審結案後,未經法院判決沒收的物品應當一律返還原主,上海市 公安局再繼續扣留不返還就沒有法律依據,系超期扣留的違法行為。

上海市公安局治安總隊超期扣留的《上海日資企業要覽(2001年版)》中文版、《中國日系企業要覽(2001年版)》日文版電子書,共計5774盤,其價值1,991,982元人民幣(依據當時上海司法會計中心的鑑定報告核定)。

馮正虎於2008年10月6日就上海市公安局治安總隊在法院對申請人涉嫌非法經營案件作出一審判決及終審裁定後仍扣留申請人未經法院判決沒收的物 品,向國家賠償義務機關上海市公安局提出國家賠償申請,要求返還馮正虎的物品,並對超期扣留的違法行為予以國家賠償。上海市公安局於2008年11月25 日簽發上海市公安局刑事行為確認書(2008)滬公法申字第15號,不支持馮正虎的請求。馮正虎於2008年12月13日向中國公安部提出國家賠償申請復 議,至今也沒有回覆。

本案的法律依據:《國家賠償法》第十六條第一項。

本案申請人(原告):馮正虎。被申請人(被告):上海市公安局。

本案涉及公民遭受侵權的國家賠償問題。

本案訴求:依法撤銷上海市公安局刑事行為確認書((2008)滬公法申字第15號)、要求上海市公安局返還扣留申請人的全部《上海日資企業要覽 (2001年版)》中文版、《中國日系企業要覽(2001年版)》日文版電子書5774盤(價值1,991,982元人民幣)、要求上海市公安局依法賠償 因上海市公安局治安大隊查禁支隊違法超期扣留申請人物品所造成的經濟損失。

本案的行政復議機關及管轄法院:中國公安部、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上述是馮正虎尚未結案的主要案件,也是典型的侵犯公民權利案例。

馮正虎很清楚,這幾年中國在行政管理改革方面有很大的進步,我們去政府機關辦事看到公務員的笑臉,在馬路上看到警察的笑臉比過去更燦爛,我們也看到 大批法律法規在加速生產,到了每年12月4日法制教育的橫幅標語遍地掛滿。中國的行政、立法是在進步,上海亦是如此。但是,司法沒有進步,除了法院大樓蓋 得更氣派、法官穿上了法袍,其他什麼也沒有變,還是以領導人的指示為司法依據。

如果馮正虎沒有親身經歷這一切,或許也無法接受這個最荒唐、最恥辱的事實:出版一本經濟工具書而坐三年牢的冤案居然發生在上海,而且還堅持錯誤至 今。上海的法官僅是服從領導指示,而不是遵守憲法與法律,這樣就沒有道理可以講,只有霸道與歪理。這幾年,上海法院一律封殺馮正虎的訴權,連簡單的民事訴 訟案也不予立案,難道是某個領導人的指示嗎?馮正虎在上海得不到司法救濟,其人身自由與安全當然無法保障,但馮正虎不會屈服壓迫,所以反侵權的訴訟案反而 會越來越多。

城市,讓生活更美好。上海是一塊可以安居樂業的地方嗎?美好的承諾有什麼用?沒有司法公正,其他人遲早也會遭受馮正虎的厄運,創業積累的資產一瞬間 就會被剝奪,連人身自由都難保,受到非法行政的侵犯也無法得到司法救濟。今天仍在堅持昨天的錯誤,這就意味著上海沒有進步,昨天的冤假錯案明天還會發 生。不尊重憲法法律的社會,階級鬥爭永無止境,今天還在權力與財富的高位上張揚的人,明天也有可能淪為階下囚。

馮正虎在期盼,也在努力,堅定不移地支持與實踐溫家寶總理的理念:公平正義比太陽還要有光輝,要讓老百姓活得更有尊嚴。每個冤假錯案的糾正,如同馮正虎回國事件的圓滿解決,都會給民眾與國家一個希望,有錯必糾,中國在前進,上海在變好。

馮正虎

2010年4月5日

護憲維權網 http://fzh999.net Email:fzh999net@gmail.com  報:中共中央總書記胡錦濤辦公室、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吳邦國辦公室、國務院總理溫家寶辦公室、全國政協主席賈慶林辦公室、中共中央書記處、中共中央紀 律檢查委員會、中共中央政法委員會、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家信訪局、相關中央部門、相關全國人大代表、各民主 黨派及其他相關社團的領導人

送:中共上海市委書記俞正聲、上海市人大常委會主任劉雲耕、上海市市長韓正、全國政協上海市委主席馮國勤及其他省市的主要領導人、相關人大代表、相關地方政府部門、相關法院及檢察院、知名的人權捍衛者及相關維權團體。

地址:上海市政通路240弄3號 郵編:200433 手機:13524687100
http://docs.google.com/View?id=ddfmw56r_10fds6btdd


欲瞭解更多有關馮正虎的信息,請參閱:

錯誤 | Human Rights in China 中国人权 | HR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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