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今日駁回環保維權人士和作家譚作人的上訴,維持原判。這是由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代為宣判的,整個庭審過程僅12分鐘。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於4個月前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譚作人犯有“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判處他有期徒刑5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譚作人隨后委托律師提出上訴,堅稱:“我無罪,我不服,我抗議,我上訴”。
譚作人的辯護律師浦志強告訴中國人權說,維持原判的結果在其預料之中,因為這根本不是一個法律審判,而是一個為維護地方政治利益的審判;既然不是法律上的問題,也就不會有一個法律層面的結果。
譚作人是四川環保人士和作家。2008年5月12日汶川大地震后,譚作人和謝貽卉歷時3個月對地震中因“豆腐渣”校舍死亡的學生情況進行調查,並於 2009年3月在網上發表了《公民獨立調查報告》。3天后,他被成都警方以“涉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刑事拘留。但是,檢方起訴書對譚作人的指控並未提及他對地震所作的調查,而是列舉他在2007年寫的有關1989年民主運動的文章、為紀念“六四”20周年而舉行的義務獻血活動,以及接受海外媒體有關四川地震的採訪。
2009年8月12日,成都中級法院開庭審理譚作人案。著名藝術家艾未未專程前往成都准備為譚作人作証,遭成都警方毆打並被拘留11個小時。法庭不允許辯方任何証人出庭作証。庭審中,法官多次打斷辯護律師浦志強的發言,並不允許譚作人做最后陳述。
2010年2月9日,譚作人被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5年有期徒刑,並剝奪政治權利3年。該判決確認了檢方起訴書中指控譚作人撰寫並在境外媒體發表有關八九民運的文章《廣場日記》和以獻血方式宣揚“六四”精神的事實,但對其余指控不予認定;同時認為辯護人提交的証據與認定的事實不具有關聯性,不予採信。宣判當天,當局拒絕譚作人的妻子和女兒旁聽審判。譚作人當庭表示不服、將提出上訴。
在上訴過程中,辯護律師浦志強為了說明譚作人有關“六四”的言論是否違法,曾向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出“通知証人出庭申請書” ,申請該院通知1989年時任中國總理的李鵬等人出庭作証,但未獲回應。四川高級人民法院也沒有對此案進行開庭質証審理,並違反刑事訴訟法“應當在一個月以內審結,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的規定,直至今日才宣布裁定結果。
欲閱讀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對譚作人案作出的《刑事裁定書》,請點擊:
https://docs.google.com/Doc?docid=0AYqvsKb092NHZGdzcTNueGhfNzU0Y3RyampoZDk&hl=zh_CN
欲閱讀浦志強律師就譚作人案二審宣判所寫的日志《譚作人案二審今天宣判》,請點擊:
http://puzhiqianglawyer.blog.sohu.com/153967133.html
欲閱讀譚作人、謝貽卉撰寫的《公民獨立調查報告》,請點擊:
http://chinainperspective.net/ArtShow.aspx?AID=1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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