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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登朝不服其14年判刑,委託律師向中央及省市有關當局發出反控狀

2013年02月25日

被以“貪污罪”和“妨害公務罪”重判14年​​的原深圳市三級警員王登朝,在二審兩位辯護律師因法院罔顧程序請辭後,近日聘請北京維權律師王全章和劉曉原承接案子。王登朝已委託律師向中央及廣東省相關部門反控深圳市相關領導和公檢法機關涉案執法人員涉嫌徇私枉法、誣告陷害、隱匿證據、做偽證,並指其領導層已“形成了一個徇私枉法犯罪集團”。

2月7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王登朝的上訴案。庭審中,法官多次違反法律程序,使當時的辯護律師李金星、李靜林無法行使律師職責,相繼請辭退出辯護。法院在辯護律師退庭、對新證據未予質證的情況下,執意完成庭審,但至今未作判決。

劉曉原律師說,他2月8日受王登朝妻子委託,於19日赴深圳為王登朝辯護。他已會見了王本人,看了案卷,並向法院提出在深圳市以外的法院重新開庭審理的申請,但遭深圳市中院口頭拒絕。

.2月18日、19日,王登朝委託律師發出兩份反控狀,一份針對“貪污”指控,一份針對“妨害公務”指控。 反控狀指辦理該案的十多名深圳市、羅湖區法院、檢察院執法人員偽造、隱匿、毀滅證據,被反控人還包括深圳市長、市委書記、政法委書記以及深圳市、羅湖區公檢法各部門領導人,在構陷其犯罪的問題上“深圳市公檢法、政法委已經形成了一個徇私枉法犯罪集團”。王並委託律師將該反控狀抄送北京最高人民檢察院、中央政法委、中紀委、中央​​監察部和廣東省、深圳市各級檢察院、法院,以及市區縣各級人大常委會。在另一反控狀中,王登朝還要求追究深圳市檢察院兩名臨時僱員和一名檢察員的誣告陷害罪和偽證罪的刑事責任。該反控狀稱,指控王登朝妨害公務的報案人並沒有執行公務的職權,而且證人涉嫌作偽證。

2月20日,劉曉原律師在深圳市羅湖區看守所會見了王登朝。王講述了被關押後的情況:一開始深圳巿公安局是以涉嫌非法集會和顛覆國家政權為由、在沒有辦理任何法律手續的情況下,把他關押在保安公司會議室3天,後來關在公安局禁閉室7天。轉立貪污案後,檢察院沒有提訊過他,只是在案件移送審查起訴時,檢察官到過看守所問他認不認罪。王還提到,他在被關押期間,因被指“不服從管理”,在2012年7月有20多天被轉到深圳市第二看守所關押,與死刑犯和黑社會犯人關在一起,遭到他們毒打。

劉曉原律師認為,王登朝開始被以非法集會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非法關押審查,後來轉為經濟犯罪,與艾未未案一樣,是因為政治罪名不好定罪,才往經濟犯罪上轉。此案荒唐之處是貪污283萬元證據嚴重不足。他認為,此案已不可能重新開庭審理,結果可能有以下四種: 第一,維持原判,駁回上訴;第二,發回重審;第三,改判,將妨害公務罪剔除;第四,貪污數額重新核定。深圳中院的決定要么在一個星期內作出,要么就得等到“兩會”之後。

背景資料:王登朝,38歲,深圳公安局羅湖分局三級警員,深圳市保安服務公司人防護衛第七部經理。他於2012年3月8日被警方拘捕,同年11月26日被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以“貪污罪”和“妨害公務罪”判刑,合併執行有期徒刑14年。王登朝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2013年2月7日深圳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其上訴案,庭審歷時3小時未作判決。被拘留前王登朝正籌備數日後​​在深圳蓮花山公園舉行紀念孫中山的大型集會,宣傳全民享受社保、全民免費醫療、全民平等養老的民生主張;他自掏腰包並從銀行貸款支付籌備活動的花費,包括印製有孫中山肖像和“天下為公”字樣的T恤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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