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衛國】許志永的辯護律師劉衛國7月24日發表8份“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其中7份給北京市公安局大興分局,1份給北京市大興財政局。他要求北京市公安局大興分局公開的信息包括2013年7月18日他及其他人在北京市第三看守所被抓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被抓人名單及關押場所、該局作出限制他人身自由決定的負責人姓名;設置北京第三看守所的法律依據、內部機構設置的審批程序和職責。要求北京市大興財政局公開的信息是北京第三看守所2001至2012年的財政預決算。
劉衛國的第一份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要求北京市公安局大興分局公開7月18日抓人的法律依據。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
申請人:劉衛國,山東泉舜律師事務所律師,電話:13518610665,地址:濟南市英雄山路218號
申請事項
公開北京市公安局大興分局於2013年7月18日在北京市第三看守所抓人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
事實與理由
2013年7月18日,申請人作為許志永先生的辯護律師,在北京市第三看守所依法要求會見時,被你局警員帶到你局孫村派出所非法拘禁長達6小時。許多自發從各地趕來探視許志永先生的公民也遭到抓捕。此次抓捕關係到申請人的切身利益,依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9條的規定,特申請公開以上信息,並書面回複申請人。望你局遵守《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24條的規定,於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复。
若逾期不予答复,申請人將就你局不予答复的行為提起行政復議,並另行以信息公開方式,要求你的上級單位“北京市公安局”,就你不遵守《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之行政不作為的違法性及處罰措施予以答复。
回函地址:濟南市英雄山路218號,山東泉舜律師事務所。
此致
北京市公安局大興分局
申請人:劉衛國
2013年 7月24日
劉衛國的第二份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要求北京市公安局大興分局公開7月18日被抓人名單和關押場所。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
申請人:劉衛國,山東泉舜律師事務所律師,電話:13518610665,地址:濟南市英雄山路218號
申請事項
公開北京市公安局大興分局於2013年7月18日在北京市第三看守所抓捕人員名單及具體被關押場所。
事實與理由
2013年7月18日,申請人作為許志永先生的辯護律師,在北京市第三看守所依法要求會見時,被你局警員帶到你局孫村派出所非法拘禁長達6小時。許多自發從各地趕來探視許志永先生的公民也遭到抓捕。依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10條的規定,特申請公開以上信息,並書面回複申請人。望你局遵守《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24條的規定,於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复。
若逾期不予答复,申請人將就你局不予答复的行為提起行政復議,並另行以信息公開方式,要求你的上級單位“北京市公安局”,就你不遵守《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之行政不作為的違法性及處罰措施予以答复。
回函地址:濟南市英雄山路218號,山東泉舜律師事務所。
此致
北京市公安局大興分局
申請人:劉衛國
2013年 7月24日
劉衛國的第三份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要求北京市公安局大興分局公開做出限制人身自由決定的負責人的姓名和職務。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
申請人:劉衛國,山東泉舜律師事務所律師,電話:13518610665,地址:濟南市英雄山路218號
申請事項
公開北京市公安局大興分局做出限制申請人人身自由決定的相關負責人名字、職務及警號。
事實與理由
2013年7月18日,申請人作為許志永先生的辯護律師,在北京市第三看守所依法要求會見時,被你局警員帶到你局孫村派出所非法拘禁長達6小時。申請人的權利受到嚴重侵犯,依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9條的規定,特申請公開以上信息,並書面回複申請人。望你局遵守《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24條的規定,於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复。
若逾期不予答复,申請人將就你局不予答复的行為提起行政復議,並另行以信息公開方式,要求你的上級單位“北京市公安局”,就你不遵守《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之行政不作為的違法性及處罰措施予以答复。
回函地址:濟南市英雄山路218號,山東泉舜律師事務所。
此致
北京市公安局大興分局
申請人:劉衛國
2013年 7月24日
劉衛國的第四份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要求北京市公安局大興分局公開建立北京第三看守所的法律依據。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
申請人:劉衛國,山東泉舜律師事務所律師,電話:13518610665,地址:濟南市英雄山路218號
申請事項
公開設置北京市第三看守所的法律依據。
事實與理由
看守所的設置情況,屬應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九條之規定,申請公開以上信息,並書面回複申請人。望你局遵守《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四條之規定,於十五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复。
若逾期不予答复,申請人將就你局不予答复的行為提起行政復議並另行以信息公開方式,要求你局的上級單位“北京市公安局”,就你局不遵守《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之行政不作為的違法性及處罰措施予以答复。
回函地址:濟南市英雄山路218號 山東泉舜律師事務所
此致
北京市公安局大興分局
申請人:劉衛國
2013年7月24日
劉衛國的第五份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要求北京市大興財政局公開北京第三看守所2001至2012年財政預決算。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
申請人:劉衛國,山東泉舜律師事務所律師,電話:13518610665,地址:濟南市英雄山路218號
申請事項
公開北京市第三看守所2001年至2012年財政預決算情況及法律依據。
事實與理由
看守所的財政預決算情況關係到公民的切身利益,屬應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條之規定,申請公開以上信息,並書面回複申請人。望你局遵守《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四條之規定,於十五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复。
若逾期不予答复,申請人將就你局不予答复的行為提起行政復議並另行以信息公開方式,要求你局的上級單位“北京市財政局”,就你局不遵守《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之行政不作為的違法性及處罰措施予以答复。
回函地址:濟南市英雄山路218號 山東泉舜律師事務所
此致
北京市大興財政局
申請人:劉衛國
2013年7月24日
劉衛國的第六份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要求北京市公安局大興分局公開北京第三看守所的人員與機構設置的審批程序。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
申請人:劉衛國,山東泉舜律師事務所律師,電話:13518610665,地址:濟南市英雄山路218號
申請事項
公開北京市第三看守所人員內部機構設置的審批程序。
事實與理由
北京市第三看守所內部機構設置的審批程序,屬應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九條之規定,申請公開以上信息,並書面回複申請人。望你局遵守《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四條之規定,於十五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复。
若逾期不予答复,申請人將就你局不予答复的行為提起行政復議並另行以信息公開方式,要求你局的上級單位“北京市公安局”,就你局不遵守《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之行政不作為的違法性及處罰措施予以答复。
回函地址:濟南市英雄山路218號 山東泉舜律師事務所
此致
北京市公安局大興分局
申請人:劉衛國
2013年7月24日
劉衛國的第七份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要求北京市公安局大興分局公開北京第三看守所人員和機構的職責。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
申請人:劉衛國,山東泉舜律師事務所律師,電話:13518610665,地址:濟南市英雄山路218號
申請事項
公開北京市第三看守所人員內部機構的職責。
事實與理由
北京市第三看守所的內部機構職責,屬應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九條之規定,申請公開以上信息,並書面回複申請人。望你局遵守《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四條之規定,於十五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复。
若逾期不予答复,申請人將就你局不予答复的行為提起行政復議並另行以信息公開方式,要求你局的上級單位“北京市公安局”,就你局不遵守《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之行政不作為的違法性及處罰措施予以答复。
回函地址:濟南市英雄山路218號 山東泉舜律師事務所
此致
北京市公安局大興分局
申請人:劉衛國
2013年7月24日
劉衛國的第八份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要求北京市公安局大興分局公開北京第三看守所人員編制及其法律依據。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
申請人:劉衛國,山東泉舜律師事務所律師,電話:13518610665,地址:濟南市英雄山路218號
申請事項
公開北京市第三看守所人員編制及法律依據。
事實與理由
看守所的人員編制,屬應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九條之規定,申請公開以上信息,並書面回複申請人。望你局遵守《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四條之規定,於十五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复。
若逾期不予答复,申請人將就你局不予答复的行為提起行政復議並另行以信息公開方式,要求你局的上級單位“北京市公安局”,就你局不遵守《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之行政不作為的違法性及處罰措施予以答复。
回函地址:濟南市英雄山路218號 山東泉舜律師事務所
此致
北京市公安局大興分局
申請人:劉衛國
2013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