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萍、魏忠平、李思華案的六名辯護律師發表聲明指出,鑑於合議庭對“追加起訴”法律概念的適用存在重大的錯誤,鑑於檢察機關正在對律師們控告三名合議庭法官涉嫌超期羈押的違法問題進行調查,而合議庭對律師要求涉嫌違法的法官迴避的申請不予准許;三名被告人認為合議庭不能嚴格依照法律的規定審理案件,律師的辯護工作已無法起到應有的作用,因此當庭決定解除了對律師的辯護委託。律師們再次呼籲新余市渝水區人民法院率先尊重和恪守法律,立即解決對三名被告人的超期羈押問題,並依法處理被告人的迴避申請。
關於劉萍、魏忠平、李思華案開庭情況律師聲明
2013年10月28日,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劉萍、魏忠平、李思華案。我們作為三名被告人的辯護律師,參加了此次庭審。
在庭審過程中,我們堅持庭前會議提出的意見:(1)法院在受理劉萍、魏忠平、李思華等人涉嫌非法集會罪一案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02條第1款之規定,至遲應於三個月內宣判;(2)鑑於法院未能在法律規定的審限內宣判,依刑事訴訟法第96條之規定,對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如需繼續審理,可對被告人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對此,審判長代表合議庭表示,由於新余市望城工礦區人民檢察院於2013年9月23日,以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和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的罪名,追加起訴劉萍、魏忠平兩名被告人,依刑事訴訟法第202條第3款之規定,審理期限應當重新計算。
我們當庭對此提出異議。刑事訴訟法第202條第3款規定的原文是,“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鑑於追加起訴與補充偵查屬於兩個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合議庭對法律的適用存在重大的錯誤。實際上,在本案中,並不存在任何與補充偵查程序有關的法律文書。
另外,2013年10月15日,我們代表各自的當事人,就被告人被超期羈押一事,對三名合議庭法官提出了控告。公訴人當場承認,新余市望城工礦區人民檢察院已收到了相關的控告信,並正在對控告的事實進行調查。鑑於檢察機關正在對三名合議庭法官涉嫌違法的問題進行調查,且調查又是因本案被告人的控告而開始的,三名合議庭法官與被告人的此種關係,可能影響案件的公正處理,我們依刑事訴訟法第28條第(四)項之規定,要求三名審判合議庭法官迴避。令人震驚的事,合議庭竟然違反刑事訴訟法第30條第1款的明確規定,未將我們的迴避要求提交院長決定,就徑自對我們的迴避申請不予准許。
鑑於合議庭法官的上述違法行為,三名被告人認為合議庭不能嚴格依照法律的規定審理案件,律師的辯護工作已無法起到應有的作用,因此當庭決定解除對我們的辯護委託。合議庭隨後宣布休庭,以便給予被告人15天重新委託辯護人的時間,再次開庭的時間將由法院另行決定。
作為今天庭審的出庭律師,我們再次呼籲新余市渝水區人民法院率先尊重和恪守法律,立即解決對三名被告人的超期羈押問題,並依法處理被告人的迴避申請。
特此聲明。
辯護人:
張雪忠律師
鄭建偉律師
劉金濱律師
陳光武律師
龐 琨律師
李金星律師
2013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