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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在人權工作中的力量

2012年02月01日

也許大家都讀過在危地馬拉發生的這個故事。在1996年結束的長達36年的內戰中,成千上萬危地馬拉人被國家秘密警察處決或失蹤。多年來,人權工作者一直試圖將那些應對暴行負責的人繩之以法,但他們沒有做到,因為沒有具體證據。2005年,在一家廢棄的工廠裡偶然發現了大量可以證明這些罪行的警方記錄和檔案。這家工廠過去實際上一直是秘密警察的彈藥庫。由於這一發現,後來才能對一些人實施逮捕,把一些兇手帶上法庭——其中一些人實際上已經被關進監獄。

這就是檔案的力量。如果沒有檔案,許多人權工作就無法開展。

我們所說的檔案,指的是由某機構或個人建立起來的、作為公務行為結果的那些記錄。重要的是,以此建立起來的檔案,作為人們所關注的公務行為的證據,必須以專業方式加以保存和管理。只有這樣的記錄才是整個公務行為過程的「證據」,才能成為問責的基礎。

檔案管理員通常對「記錄」和「檔案」做出區別。記錄是指仍在被某機構使用著的文字材料。但當那些記錄完成了其行政功能,並且如果被檔案管理員鑑定為具有歷史價值時,它們就會被送進該機構的檔案館永久保存。所以,有些文件是「記錄」,有些則是「檔案」。

香港居然沒有「檔案法」!所幸的是,幾乎世界其它各地都不是這樣。在有檔案法的司法管轄範圍內,首先,公務員有法律義務建立其處理公務的記錄。尤其是,對記錄的妥善管理、對其永久價值的評估和被當作為檔案或歷史記錄加以保存等,所有這些均是法律規定。

香港沒有一部檔案法,意味著法律沒有規定香港的公務員必須建立其記錄。其次,法律也沒有要求對這些記錄加以恰當的專業管理。這使我們瞭解到為什麼香港政府檔案處的許多專業記錄管理員和檔案管理員紛紛離去的原因,因為他們無用武之地——用不著恰當地保存和管理政府記錄。

第三,沒有檔案法意味著當政府的行政記錄在辦公室完成其行政功能後,大部分將不會進入檔案處保存。我曾擔任香港政府檔案處主任數年。但是,由於沒有法律的支持,我無法到局級、處級機構,詢問他們的公務記錄。但是,香港政府有所謂的行政指針,如果處級、局級辦公機構要銷毀其記錄,他們必須獲得香港政府檔案處主任的同意和批准。但多數情況他們不會請示,因為行政指針不是法律。而如果政府官員選擇不去遵守,他們也不會承擔後果。

最近有報導說,香港政府總部大樓搬到位於海濱的添馬艦。因為要搬家,600萬份記錄被銷毀了。我們現在說的是局級辦公機構,不僅僅是處級的。局級辦公機構的公務記錄是香港政府最重要的文件,都是關於政策制定和評議情況的文件。我們不知道什麼樣的記錄被銷毀了,但由於是局級機構的記錄,因此那600萬份記錄一定是很重要的。當問到他們為什麼要銷毀這些記錄時,政府的回答是他們已經「依照行政指針,得到香港政府檔案處主任的批准」。這些官員所關心的僅僅是他們沒有做錯任何事情、沒有違反任何香港法律。

那麼哪裡錯了呢?香港政府檔案處主任要批准銷毀一批政府記錄,他或她必須具備評估政府記錄的知識、技能和經驗;要能擔當這一重任,在有資格說「好,這個記錄我們要保留……那個記錄我們不需要」之前,他或她必須經過多年高度複雜的檔案管理職責教育和訓練。但是我們現在的香港政府檔案處主任只是一名行政官員,一個只有3年資歷的一般級別的工作人員,他沒有進行過檔案和評估方面工作的任何培訓;就是這樣一個人,他可以下命令銷毀那600萬份記錄。

還記得幾年前有關4名台灣法輪功學員被拒絕入境香港的司法覆核案件嗎?法官夏正民(Michael Hartman)在審理該案時,發現居然沒有這4位台灣法輪功學員的移民記錄,為此大為吃驚。入境事務處負責人湯顯明——現任香港政府廉政公署專員——承認相關記錄已經被銷毀。然後,這一案件移交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對此也同樣感到驚愕。他說,如果存有記錄,這一案件的判決可能會是完全相反的。

這就是香港的現狀。我的結論是,如果你想促進和推動人權,你就必須保存好記錄和檔案。但是如果沒有法律對建立和保存政府記錄加以保障,那麼我們進行的就可能是一場無法打贏的戰爭。

中國人權翻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