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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權

劉曉波 2005 國家由它的民眾構成,民眾是一個國家的主體,也是國家主權的來源和國家利益的擁有者。在一個合理的政治制度下,政治權力來自民眾的授予,政府靠民眾血汗養活,政府或執政黨僅僅是國家的公僕而非國家的主人。政府必須真正地而不是口頭地把民眾當作衣食父母,而把自己當作民眾公僕。所以,政府的首要職能是善待自己的人民和提供公共服務,無論是權力和國家財政,都必須做到“取之於民而用之於民”;政府所代表的國家利益必須具體化為民眾的利益,最終具體落實為個人的安全、財產、自由和民主等諸項法定權利。 總之,尊民愛民、特別是尊重和保障民眾用和平的方式置疑、批評、甚至反對政府決策的權利,...
劉曉波 2006 [English / 英文] 後毛時代的中共政權,雖然獨裁依舊,但並不狂熱,而是理智的獨裁,越來越精於利益計算。特別是六四大屠殺後,任何努力都無法緩解中共意識形態的急遽衰落,加上跛足改革帶來的惟利是圖、普遍腐敗和兩極分化,更使政權的合法性危機雪上加霜,以至於,即便是獨裁化民族主義的煽動,也無法真正凝聚民意民心。所以,中共維持政權的主要方式只能乞靈於經濟高增長和利益收買。沒落的帝制傳統、腐朽的拜金主義和垂死的共產獨裁相結合,演化為那種最壞的掠奪型資本主義和現行的灰色統治方式,極端機會主義的統治也使今日中共獨裁呈現出模糊多面的特徵。
一審辯護詞 [English / 英文]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庭: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劉曉波 [English / 英文] 《起訴書》(京一分檢刑訴[2009]247號)列舉了六篇文章和《零八憲章》,並從中引述了三百三十多字據此指控我觸犯了《刑法》第105條第2款之規定,犯有“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對《起訴書》所列舉事實,除了說我“在徵集了三百餘人的簽名後”的事實陳述不準確之外,對其他的事實,我沒有異議。那六篇文章是我寫的,我參與了《零八憲章》,但我徵集的簽名只有70人左右,而不是三百多人,其他人的簽名不是我徵集的。至於據此指控我犯罪,我無法接受。在我失去自由的一年多時間裡,面對預審警官、檢察官和法官的詢問,我一直堅持自己無罪。現在,...
——我的最後陳述 劉曉波 [English / 英文] 在我已過半百的人生道路上,1989年6月是我生命的重大轉折時刻。那之前,我是文革後恢復高考的第一屆大學生(七七級),從學士到碩士再到博士,我的讀書生涯是一帆風順,畢業後留在北京師範大學任教。在講台上,我是一名頗受學生歡迎的教師。同時,我又是一名公共知識分子,在上世紀八十年代發表過引起轟動的文章與著作,經常受邀去各地演講,還應歐美國家之邀出國做訪問學者。我給自己提出的要求是:無論做人還是為文,都要活得誠實、負責、有尊嚴。那之後,因從美國回來參加八九運動,我被以“反革命宣傳煽動罪”投入監獄,也失去了我酷愛的講台,再也不能在國內發表文章和演講...
高文謙 1989年春,高文謙在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工作。他親眼目睹了學生的抗議示威活動,當局隨後的“六四”鎮壓改變了他的一生。他決心把被共產黨掩蓋的文革歷史真相通過自己的筆告訴世人。他的努力後來主要都凝聚在他的備受歡迎卻在中國大陸被禁的《晚年周恩來》一書中。 一晃“六四”鎮壓已經過去了20年。這是個非常沉重的話題。一提起“六四”,又把我帶回20年前那個殘暴、血腥、令人心悸的夜晚。那是中國現代史上最黑暗的一夜,刻骨銘心,改變了許多中國人的命運,也包括我自己。1989年年初,當時時局已是山雨欲來風滿樓。改革已經進入了第10個年頭,鄧小平跛腳鴨式的改革已經累積了許多社會矛盾,...
4月16日,深圳著名維權律師劉堯在被羈押近500天后獲得緩刑而被釋放。劉堯因代理廣東省河源市東源縣派頭村村民進行土地維權而於2007年12月18日被以“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刑事拘留。在被羈押期間,劉堯的案件經歷兩次上訴,四次庭審,刑期從2008年6月被廣東省東源縣人民法院以“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至2009年4月16日廣東省河源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刑2年。 盡管按照法律規定,適用緩刑的前提條件之一是根據犯罪分子的悔罪表現,而劉堯從被羈押開始拒不認罪,無任何悔罪表現,廣東省河源市中級人民法院還是以適用緩刑的方式將其釋放。劉堯從被釋放開始,...
4月16日,廣東省河源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深圳維權律師劉堯被控“故意毀壞財物罪”一案做出終審判決,判處劉堯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刑2年,劉堯當天獲釋。劉堯律師於2007年12月被拘留,其間共經歷了4次庭審,現雖獲釋,但在這一判決下,劉堯不能再繼續執業。 在過去的一年半時間裡,劉堯案引起了深圳乃至全國律師界的強烈反應。 2006 年底,廣東省河源市東源縣派頭村村民因當地政府征用了村民集體土地供富源實業集團建造新的水電站,委托劉堯律師代理他們的失地案。2007年12月,劉堯和村民兩次前往水電站施工現場要求停止施工,雙方發生爭執。2008年6月,劉堯被東源縣人民法院以“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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