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13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王登朝案作出二審判決:維持原判貪污罪名,但貪污金額由原來的283萬元減為80萬元,妨害公務罪不成立;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在原一審判決中,王登朝被以貪污罪判處十三年零六個月有期徒刑,以妨害公務罪判處一年有期徒刑,合併執行有期徒刑十四年。
王登朝的上訴律師李靜林和劉曉原都認為對王的起訴是當局對其從事維權活動採取的報復行為。劉曉原表示:這是把“政治問題經濟化”。
在今天的新浪微博上,發表了王登朝在獄中寫的“道別信”,信中說: “那些享有特權的腐敗分子們懼怕我們,他們對於那些敢於為人民的利益和權利發出聲音的人非常的懼怕,所以,對這樣一些勇敢的,為人民的利益和權利行動的人,他們採取的手段通常是:抹黑、污衊、陷害,直至消滅。 ”
2012年3月8日,王登朝被當局拘留。當時他是深圳市公安局羅湖分局的警員,並擔任該局控制的深圳市保安服務公司人防護衛第七部經理。同年11月26日,他被深圳羅湖區人民法院以虛報保安服務費和侵吞283萬元人民幣定罪判刑。
王登朝在被拘留前,正在籌備數日後在深圳蓮花山公園舉行紀念孫中山的大型集會,宣傳全民享受社會保險、全民免費醫療、全民平等養老的民生主張。他自掏腰包,並從銀行貸款支付籌備活動的花費,包括印製有孫中山肖像和“天下為公”字樣的3000件T恤衫。之前,他還曾在保安公司內策劃組織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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