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前遭国保警察抄家扣物的冯正虎向上海市公安局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冯正虎向上海公安局提出国家赔偿
申请人:冯正虎
身份证:310108195407012452
住所地:上海市政通路240弄3号302室 邮编:200433
电话:021-55225958 13524687100
国家赔偿义务机关:上海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张学兵 局长
住所地:上海市武宁南路128号 邮编:200042
电话:
赔偿请求
一、要求上海市公安局返还非法扣留申请人的全部私人物品(《上海市公安局扣留物品、文件清单(4页)》沪公(杨)(五)行扣字【2010】第453-456号)
二、要求上海市公安局依法赔偿因上海市公安局国保处非法扣留申请人向上海东方网络公司租借的MODEM致使申请人不能上有线通网络仍被自动扣除每月上网费120元的经济损失。
事实与理由
2010年4月19日深更半夜,上海市公安局国保处警察小张率领便衣警察、社保人员闯入我家,先把申请人骗到五角场派出所,然后开始抄家,直至第二天凌晨3:00许,抢劫了申请人的电脑、打印机、网络设备等27件物品满载而归。
当时,在申请人的妻子强烈要求下,五角场派出所民警小庞才临时去五角场派出所取来几张《上海市公安局扣留物品、文件清单》,记录了被抢劫的所有物品。这份清单没有公章,案由、见证人、承办人也没有,仅作为这些警察违法行政的证据留下。
2010年4月20日起,申请人的私人物品被上海市公安局国保处警察非法扣留了两个多月,至今仍未归还。
在2010年4月19日、20日闯入民宅、抄家扣物的事件中,上海市公安局警察的行政行为全部违法,没有一个环节是合法的,也没有留下任何合法的行政凭证。长期扣留申请人的财产同样没有法律依据及合法的行政凭证。而且,参与本事件的国保警察至今都认为,这是执行领导的指示,不是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即:“第二条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第四条第二款(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第七条(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申请人向上海市公安局提请国家赔偿,请上海市公安局秉公执法,支持申请人的申请诉求,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上海市公安局
申请人:冯正虎
2010年6月26日上海仁和苑
附件(略):
1、上海市公安局扣留物品、文件清单(4页)
2、申请人致中共上海市委书记俞正声的公开信《请问俞正声:国保警察入室抢劫的物品怎么归还冯正虎?》